又來這種案件了!3歲童遭性侵喊不要!法官:「未違意願」撤回更審

aramis8402025 wrote:
http://www...(恕刪)


天啊....這種罪證確鑿的性侵兒童案件樣都可以被法官判成這樣了

台灣的法官是怎麼了??????
anday2001 wrote:
嗣因A女感覺疼痛,並哭喊:「不要」等語,始行住手。
被標題騙進來了無奈
我還以為是女童說不要,犯人還是對她性侵
原來是性侵到一半,女童說不要,犯人就停手了
所以應該是準強姦罪,而非強制性交罪
我是這樣理解的啦


所以你的意思是路上隨便找兒童試試看,看看有沒有違反該兒童意願,
就可以被解釋成合意性行為嗎??

三歲兒童懂甚麼叫性行為嗎? 會跟強姦犯合意進行性行為嗎

這就是台灣的司法水準跟你的認知水準嗎?
jokaichung wrote:
最高法院判決重點:
上訴人(即被告)究竟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倘係前者,其所實行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具體情形如何?顯然均仍欠明瞭而待釐清。原判決就此構成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恕刪)
紅色部分是重點中的重點。記者沒看懂判決書,一堆跟著罵法官的鄉民也沒看懂判決書。

上面紅色部分的意思,並不是說「3歲童喊不要並非違反意願」,而是說「原審所以會認定3歲童有喊不要,應該要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換句話說,最對法院並不是認為「本案並非違反意願」,而是認為原判決證據與理由交待得不夠清楚,所以退回去重審。有點像學生作業寫得不好,老師叫他重寫的意思。並不是否定原審的結論。也有點像數學考試,即使答案正確,計算過程不對,也是沒分數。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如果認為原審判決的理由不正確(或交待不清楚),即使結論正確,仍會撤銷發回。

新聞報導中有一段:

吳男讓座給這名牌友下場,便假裝好心幫忙帶小孩,結果將女童帶回自己家中,強行脫下內褲,用手指、吸管和眼鏡架插入女童下體,女童哭著大喊:「不要!」卻無法阻止吳男獸行。
這段敘述是事實嗎?記者跟大眾似乎都先「假定」它是事實,然後來批法官亂判?問題是,如果要主張這段是「事實」,檢方就應該要提出證據來支持,一、二審如果接受檢方主張,也認定這段是「事實」,判決書中應該要「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最高法院要求的就是這個!最高法院沒有說它不是事實,也沒有說這樣不構成違反意願。最高法院說的是「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意思就是:如果你要主張這是事實,請把證據及理由交待清楚。

另外須注意,撤銷發回是要二審重新審理、判決。本案中最高法院並沒有「自為判決」,也就是說,對於「是否為違反意願性交」,最高法院並沒有下結論,只是要二審法院「作業重寫一次」。這跟「法官直接重罪輕判」有很大的差別。大家在罵法官沒水準之前,請先思考一下。
jillstally wrote:
我們來研究,看如何讓...(恕刪)



最後還不是做總統?
lukwama wrote:
…成年人我們可以從他掙扎的跡象與驗傷報告證明受到強迫手段脅迫性交違反其意願,
請問一下, 三歲女童性交的意願該如何採證?...(恕刪)
其實採證的方法跟成人沒有什麼不一樣,同樣可以從掙扎的跡象與驗傷報告證明受到強迫手段。另外還有被害人的陳述。

lukwama wrote:
…如果你不懂什麼是「!@#$%」,
當有人問你問想不想要「!@#$%」的時候,
你如何表達你想「!@#$%」要還是不想要「!@#$%」?
如果有個陌生人直接就給你「!@#$%」,
「!@#$%」完了之後, 你還是不懂什麼是「!@#$%」,
那又該如何舉證你對於「!@#$%」的意願?...(恕刪)
像這種和平的方式,就是二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啊!正是因為小孩不懂,沒有能力判斷,也沒有能力拒絕,所以不必強暴脅迫就直接成罪,法定刑度跟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一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見立法者認為,對十六歲以下的「和平性交」,嚴重性相當於對大人「強制性交」。這樣的出發點其實問題不大,只是沒有細分不同年齡,似乎給了法官太多的裁量權,這是該檢討的。

如果對十四歲以下,還使用違反意願之方法,那才是二百二十二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法律的設計是,不違反意願(和平的方式)適用二百二十七條,違反意願適用二百二十二條。不能因為小孩不懂性交的意義,就一概認為是「違反意願」,否則二百二十七條豈非形同具文?「有拒絕」跟「沒有拒絕」還是該區分的。

lukwama wrote:
…我覺得要嘛就是立法, 與幼童性交處以重刑
不然就是將現行的刑法第二二七條提高最低刑度...(恕刪)
這是個值得討論的議題。對一個幼童「和平性交」,其傷害是不是一定大於對一個成年人「強制性交」呢?
Dave5136 wrote:
其實採證的方法跟成人...(恕刪)

D大劃下句點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Dave5136 wrote:
紅色部分是重...(恕刪)

同意D大
記者不做功課,鄉民有要有獨立思考的能力阿
不要瞎起鬨
我們來回顧一下之前的新聞

http://www.nownews.com/2010/07/29/11490-2630986.htm

肯亞30歲男子羅諾(Rono)因性侵罪被判14年有期徒刑,但受害對象竟然是一頭驢子。雖
然羅諾當庭認罪,卻也指稱自己是遭到「魔鬼附身」,才會犯下錯誤。

育有2名孩子的羅諾在法庭上表示,「我為感我的行為到後悔」,懇請法官寬容處置。他
更指出,自從妻子拋棄他、改嫁別的男人後,他就不再發生性行為,而且一直獨自生活著
,但這都是因為魔鬼附身才會失去理智。


被「玷污」的小驢子或許永遠無法抹去心中陰影。(圖/取自網路)

當庭法官當然不相信他的「魔鬼說」,隨後就依「違反自然界秩序」與性侵害之實將他起
訴,進而判他14年有期徒刑,但仍可提出上訴。對此,許多網友不忍驢子的小小心靈受到
傷害,紛紛痛批「這種人應該直接到地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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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lsotycheng.blogspot.tw/ 拿單眼比較帥,因為遮掉了整個臉
furious wrote:
很多事情不要只看表面...(恕刪)


然A女之此部分證言、卷附受理疑
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
之方法為之。是上訴人究竟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
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
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倘係前者,其所實行違反A女意願之方
法,具體情形如何?顯然均仍欠明瞭而待釐清。原判決就此構成
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
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
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
審之原因。


這種認定…才是只看表面!!
「所實行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具體情形如何?顯然均仍欠明瞭而待釐清。」????

難不成會是三歲小女孩「同意」?
若不是,還不構成「違反意願」?
有什麼好「釐清」?



bmf22 wrote:
…難不成會是三歲小女孩「同意」?
若不是,還不構成「違反意願」?
有什麼好「釐清」?...(恕刪)
又一個不用看證據,就可以直接認定事實的讀者。

只看一份第三審的判決書,再加上記者不專業的報導,如果這樣就能還原事實真相,那還真是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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