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amis8402025 wrote:
http://www...(恕刪)
天啊....這種罪證確鑿的性侵兒童案件樣都可以被法官判成這樣了
台灣的法官是怎麼了??????
jokaichung wrote:紅色部分是重點中的重點。記者沒看懂判決書,一堆跟著罵法官的鄉民也沒看懂判決書。
最高法院判決重點:
上訴人(即被告)究竟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倘係前者,其所實行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具體情形如何?顯然均仍欠明瞭而待釐清。原判決就此構成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恕刪)
這段敘述是事實嗎?記者跟大眾似乎都先「假定」它是事實,然後來批法官亂判?問題是,如果要主張這段是「事實」,檢方就應該要提出證據來支持,一、二審如果接受檢方主張,也認定這段是「事實」,判決書中應該要「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最高法院要求的就是這個!最高法院沒有說它不是事實,也沒有說這樣不構成違反意願。最高法院說的是「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意思就是:如果你要主張這是事實,請把證據及理由交待清楚。
吳男讓座給這名牌友下場,便假裝好心幫忙帶小孩,結果將女童帶回自己家中,強行脫下內褲,用手指、吸管和眼鏡架插入女童下體,女童哭著大喊:「不要!」卻無法阻止吳男獸行。
lukwama wrote:其實採證的方法跟成人沒有什麼不一樣,同樣可以從掙扎的跡象與驗傷報告證明受到強迫手段。另外還有被害人的陳述。
…成年人我們可以從他掙扎的跡象與驗傷報告證明受到強迫手段脅迫性交違反其意願,
請問一下, 三歲女童性交的意願該如何採證?...(恕刪)
lukwama wrote:像這種和平的方式,就是二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啊!正是因為小孩不懂,沒有能力判斷,也沒有能力拒絕,所以不必強暴脅迫就直接成罪,法定刑度跟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一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見立法者認為,對十六歲以下的「和平性交」,嚴重性相當於對大人「強制性交」。這樣的出發點其實問題不大,只是沒有細分不同年齡,似乎給了法官太多的裁量權,這是該檢討的。
…如果你不懂什麼是「!@#$%」,
當有人問你問想不想要「!@#$%」的時候,
你如何表達你想「!@#$%」要還是不想要「!@#$%」?
如果有個陌生人直接就給你「!@#$%」,
「!@#$%」完了之後, 你還是不懂什麼是「!@#$%」,
那又該如何舉證你對於「!@#$%」的意願?...(恕刪)
lukwama wrote:這是個值得討論的議題。對一個幼童「和平性交」,其傷害是不是一定大於對一個成年人「強制性交」呢?
…我覺得要嘛就是立法, 與幼童性交處以重刑
不然就是將現行的刑法第二二七條提高最低刑度...(恕刪)
furious wrote:
很多事情不要只看表面...(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