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補稅案,大家看法如何??


peipj wrote:
事件發生簡述如下:=...(恕刪)




還是支持 她喔

不要再幫我打分數了啦!~
看法?
林志玲贏了,國稅局也贏了,律師輸了,
林志玲只是補繳本來就該繳的稅,省了罰款贏了面子,
國稅局可以依此叫所有演藝人員都繳稅,後市看好,
律師沒打贏這個官司抽不到紅利,
所以臉最臭的是律師啦


雷達斌 wrote:
誰說不給面子,罰款部...(恕刪)

聽大大這麼一說好像也對耶...
看來老K黨也不是這麼不通人情嘛~
今天林志玲又不是沒繳稅,他只是選擇錯誤的節稅方式,

法官也認定他不違法, 只是要他補正確的稅而已

講的好像是林志玲節稅犯法一樣, 只是這也告訴所有有錢人和演藝人員

請用正確的節稅方式,既然抓到就請認栽....
只有補稅並沒有要罰

這就是一般百姓跟特權人士的差別
我是禮儀師,有關殯葬風俗儘可來信詢問(台中)
ICHIRO112003 wrote:
me 2...(恕刪)


ME 2

哇!這摸早的女生雙胞胎團體還有人記得唷!!!
她們應該早就沒有這個稅不稅的問題了吧

說這個好像漏了年紀.....
aliputa99 wrote:
因為她還想要上訴啊... 所以才會一相情願的去熱臉貼某好人的冷屁屁,看還有沒有挽回的餘地...

呵呵

看到這些回應

她如果聰明的話應該知道是否要放棄上訴。。。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chan640323 wrote:
只有補稅並沒有要罰這...(恕刪)


我的同事欠稅也沒被罰啊
而且從來年的退稅自動扣走了
peipj wrote:
事件發生簡述如下:=...(恕刪)


1.『不過135萬的罰鍰,則因林無犯意,裁定免繳。』行政罰不以故意為必要,而以過失為前提,無法舉證無過失者,推論為有過失.......法院對於政治人物、名人都是大小眼,一般老百姓早就連續處罰....。
2.如果林志玲勝訴,全台灣所有勞工、薪資所得者等,都會主張自己也是執行業務者(出賣我的技藝維生),要求退稅。
3.執行業務者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並要有基本的會計帳簿(至少要有日記帳),財產目錄等.....
4.若一般公司扣繳錯誤,老早就被國稅局處罰了!法院未處罰凱渥也是大小眼。凱渥是扣繳義務人,給付林志林所得時未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應依第114條規定處一倍以下罰鍰!
欠稅還錢,天經地義,就有某些政治咖要將之政治化,實在讓人不以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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