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dios.huang wrote:你也錯了真正有權要告小貓的是雙胞胎姊妹小貓真正的問題是在這邊 雙胞胎姐妹不想告,也告不成因為小貓剪接的酒店畫面,都是台中市允許合法營業的酒店剪接合法營業的娛樂場所畫面是沒有罪的
水晶骷顱 wrote:綠色黨工...(恕刪) 人家昨天都發文說不是民進黨員了!怎麼可以稱人家為『綠色黨工』他只是個『憤青』.....喔!不!應該是『憤藍』外加title:挺長仔網路後援會會長瀟湘夜雨^^ wrote:你錯了小貓剪接的酒店...(恕刪) 可那兩個girls可以告廖小貓誹謗及毀壞名譽哪會告不成,影片中是有影射那兩女子 = 酒店女子 低民法:184: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195: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