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G5 wrote:
他這樣係以觸犯刑法妨...(恕刪)


嘖~!您太認真了!!!

既然如此您何不檢舉力宏哥?!

反正嘴砲一下大家看的樂開懷~~~

力宏哥是很nice,這其中肯定有什麼誤會~~
Apple I Phone3G目前服役中

apple G5 wrote:
這樣的刑罰是相當重的,因此奉勸各位想要窺視他人隱私秘密的人,小心觸法網

還是你們想成為共犯?

這些東西是google來的嗎?

還是你真的有告過??
握りしめた手 開けば そこに力が宿る さあ始めよう 新しい世界が呼んでいる!!

說都不會話 wrote:
人家都追到這裡來了!...(恕刪)

冷雪 wrote:

我也很怕說......(恕刪)


那就要把鎮區之寶拿出來用了

那就是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apple G5 wrote:
這篇是偷拍銀行小姐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888850&last=24223390

這篇是偷拍相機店億華的
http://www.play01.com/topicdetail.php?f=37&t=1865006&p=1

在這邊發取暖文不會害臊嗎? 當時為何不到那兩棟大樓回文呢??

你說人家拍SG算豬哥那你偷拍算什麼????

為何只承認那一件.沒被髒到的不算嗎??

踹共呀

我可以發誓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去用數位相機拍過資訊展SG.只是看你的發言不爽僅此而已....

請看完我的文章在說話可以嗎?
第一句話我就說我剛才出門去
我不是整天閒閒沒事做
坐在電腦前面回文

偷拍我也認錯了
妳前面的話都是多打的了

關於最後一行
妳有沒有去拍SG關我什麼事?

Faco.B wrote:


那兩棟被唯讀了好...(恕刪)

不明究理的人
我實在懶得理她

冷雪 wrote:

你是想出去戰就是了...(恕刪)

別跟她一般見識
我不是力宏

Faco.B wrote:
誠心請教,我在拍風景...(恕刪)


散布他人照片,就屬公訴罪(非告乃論)

但是不告不理.可是有人告的話......
盡信書不如無書.我思故我在

apple G5 wrote:
他這樣係以觸犯刑法妨...(恕刪)


啥咪是共犯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apple G5 wrote:
但是不告不理.可是有人告的話......

那你可以幫那些"受害者"告一下嗎?
握りしめた手 開けば そこに力が宿る さあ始めよう 新しい世界が呼んでいる!!
水晶骷顱 wrote:
啥咪是共犯...(恕刪)


我再說一次

刑法對於散佈偷拍(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等)影片的相關規範如下:

1.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即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之罰金,但此為告訴乃論之罪,故需受害者提出告訴,檢警方能依法偵辦追訴。

2.如果散布、播送、或販賣前開竊錄之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則觸犯刑法315條之2圖利為妨害秘密罪,此亦包含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此行為者,二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因為此種散播、播送、或販賣之行為侵害個人法益外,並嚴重影響社會生活安寧,所以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故只要犯罪事實成立,檢警單位即可偵辦調查。

3.如果竊錄的內容涉及妨害風化的內容時,除前面所述的罪刑外,另外涉及刑法第 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警方可依據網路的證據直接偵辦。

看來你們....難怪還在打工....只能上網嘴炮

別以為未滿18就無法可管....

呼 好累 先睡了 明天再聊阿
盡信書不如無書.我思故我在

apple G5 wrote:
散布他人照片,就屬公訴罪(非告乃論)

但是不告不理.可是有人告的話......

那再請教一下,您的貼文中
第一張第九張第十一張以及最後一張拍到的路人是否有權向您提出告訴呢?
小陳:你有聽過樹懶叫的聲音嗎?? 小張:沒有,不過我有看過樹懶趴的時候~

apple G5 wrote:
他這樣係以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依據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樣的刑罰是相當重的,因此奉勸各位想要窺視他人隱私秘密的人,小心觸法網

還是你們想成為共犯?



apple G5 wrote:
呵呵 就是怕他刪文.我已全部備份.包括他IP跟他在其他論壇發的文與FB都備份了.下次看他換哪個帳號.大家拭目以待

我可以發誓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去用數位相機拍過到資訊展SG.只是看他的發言不爽僅此而已
我不是力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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