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G5 wrote:
他這樣係以觸犯刑法妨...(恕刪)
嘖~!您太認真了!!!
既然如此您何不檢舉力宏哥?!
反正嘴砲一下大家看的樂開懷~~~
力宏哥是很nice,這其中肯定有什麼誤會~~
apple G5 wrote:
這篇是偷拍銀行小姐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888850&last=24223390
這篇是偷拍相機店億華的
http://www.play01.com/topicdetail.php?f=37&t=1865006&p=1
在這邊發取暖文不會害臊嗎? 當時為何不到那兩棟大樓回文呢??
你說人家拍SG算豬哥那你偷拍算什麼????
為何只承認那一件.沒被髒到的不算嗎??
踹共呀
我可以發誓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去用數位相機拍過資訊展SG.只是看你的發言不爽僅此而已....
Faco.B wrote:
那兩棟被唯讀了好...(恕刪)
冷雪 wrote:
你是想出去戰就是了...(恕刪)
水晶骷顱 wrote:
啥咪是共犯...(恕刪)
apple G5 wrote:
散布他人照片,就屬公訴罪(非告乃論)
但是不告不理.可是有人告的話......
apple G5 wrote:
他這樣係以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依據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樣的刑罰是相當重的,因此奉勸各位想要窺視他人隱私秘密的人,小心觸法網
還是你們想成為共犯?
apple G5 wrote:
呵呵 就是怕他刪文.我已全部備份.包括他IP跟他在其他論壇發的文與FB都備份了.下次看他換哪個帳號.大家拭目以待
我可以發誓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去用數位相機拍過到資訊展SG.只是看他的發言不爽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