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幸福 = 台灣公務人員


IBIZA0408 wrote:
"從1952年起,全...(恕刪)


您提到了次年台灣人"加倍"所以只有實施"一次" 按人口比例 要加幾百/千倍 才合乎人口比率呢?? 單單加倍 (應該是double的意思) 加十倍也不夠公平吧? 與人口比率比還是大幅的不公平吧
台灣快要走向共產了

從18%到豪宅稅...沒人在想怎麼讓自己多賺錢, 只想著減少比自己有錢的人的錢

整天喊不公平, 制度改得再合理, 這些人也不會賺比較多啦
就國家人力運用而言,個人比較讚成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的人,要有次數或時間限制,例如二十五歲開始考,五年內沒考上,三十歲以後就不準再考了;三十歲開始考,三十五歲以前沒考上就不準再考了.

另外全職考生,不曉得是否算失業人口?

烏龜精神 wrote:
為什麼就是有人愛管別人?
有的人想穩定就好 , 有人的想衝 , 有的想投機
管人家那麼多幹嘛? 管自己就好了啊
考十年又怎樣?
他考十年有花到你半毛錢或是影響到你什麼嗎?
我覺得大家顧好自己就好了...(恕刪)


沒錯 管人家那麼多幹麻
人家當公務員好不好 只有他自己(或他父母)當過的最清楚
沒當過的在這邊猜來猜去的臆測好壞 根本就是瞎猜
好不好人家是不會告訴你的 他只會告訴自己的兒子

usbkvm wrote:
算一算自己退伍也有十...(恕刪)


我一位學弟63年次,去年才從大學畢業。
他父母也是公務員,所以一直給他「沒考上公務員,你很難生存下去」的觀念,
所以他從18歲就開始考公務員,考到現在快四十歲了才認命,
因為只會啃書背法條,什麼都不會,現在在當大樓管理員,
一個月薪水才22k...
wawalal wrote:
您提到了次年台灣人"加倍"所以只有實施"一次" 按人口比例 要加幾百/千倍 才合乎人口比率呢?? 單單加倍 (應該是double的意思) 加十倍也不夠公平吧? 與人口比率比還是大幅的不公平吧


我只說"分區定額只實施過一次", 沒有說第二次全國性公務人員考試的省籍比例就是公平的吧?

事實上我前面說的很清楚

"在第二次全國性公務人員考試時, 因台灣省名額過少, 又規定全國性公務人員考試台灣省錄取名額加倍
此後, 台灣省籍名額逐年增加
到民國五十五年, 台灣省籍錄取人數達到約50%的程度

但這和人口相比, 還是不成比例

所以在民國五十一年考試法修法時, 在21條加上了
「得依考試成績按定額標準比例增減錄取之。對於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得降低錄取標準,擇優錄取一人,但降低錄取標準十分仍無人可資錄取時任其缺額。」
的規定

從這一年開始, 公務人員考試會依考生成績決定最低錄取標準, 達到錄取標準者才錄取
不過若某個省區沒有人達到錄取分數, 則最多可以降低錄取標準十分, 擇優錄取一人
如果降低十分該省還沒有任何人錄取, 那就缺額

也就是從1962年起, 外省籍在公務人員考試佔的唯一便宜就是如果該省區無人錄取, 可以降低錄取標準十分
這造成很多人拼命想辦法想入籍到蒙古西藏這類省份, 好佔10分便宜, 此是後話

基本上訂定最低錄取標準幾乎可以說是已經解決了省籍錄取比例不均的問題
當年度外省籍錄取比例即降到三成以下, 此後一直低於三成, 甚至有過低於兩成
"

省籍比例到1962年之後才算是趨於公平

我想我講的內容應該是沒有造成你誤會的可能?
jacklovejanelong wrote:
我一位學弟63年次,去年才從大學畢業。
他父母也是公務員,所以一直給他「沒考上公務員,你很難生存下去」的觀念,
所以他從18歲就開始考公務員,考到現在快四十歲了才認命,
因為只會啃書背法條,什麼都不會,現在在當大樓管理員,
一個月薪水才22k......(恕刪)


18->40
考22年領22k ?
這還真瞎
不過他父母當公務員的也真夠厲害
能養他兒子養到快40
還是說這對公務員來說不算啥呢?? 失敬失敬

當公務員到底好不好 又出現一個實例了 大家就不用再爭辯了
管好自己唄


不過更厲害的是能幫他兒子弄到大樓管理員的缺 這個要有門路的才有機會吧
基本上這種缺 通常都是佔了就不放的

jacklovejanelong wrote:
我一位學弟63年次,...(恕刪)


這個可以申請金氏世界記錄嗎?如果他每次考試的準考證和成績通知單都有留下來的話.
Reykjavik wrote:
有一個女孩子,從1950年開始"每年"都被性侵,
但是從1952年開始,加害者在性侵時都盡量戴上保險套…..
一直性侵到1991年,終於有人看不下去,出面禁止性侵事件再發生。

然後,嫌犯供稱,只有在1950年性侵過那個女孩子一次,
因為…….後來有戴保險套的,就不能算是性侵........

都20年過去了還要提
乾脆把清朝的事也拿出來說說吧....


Reykjavik wrote:
有一個女孩子,從1950年開始"每年"都被性侵,
但是從1952年開始,加害者在性侵時都盡量戴上保險套…..
一直性侵到1991年,終於有人看不下去,出面禁止性侵事件再發生。

然後,嫌犯供稱,只有在1950年性侵過那個女孩子一次,
因為…….後來有戴保險套的,就不能算是性侵........


根本就沒有發生過甚麼性侵事件
1950年純粹就是沒想到會在台灣待這麼久, 所以沒有改法令
只用提高名額的方式試圖暫時解決比例問題

等到面對現實, 知道"一年準備兩年反攻三年掃蕩四年成功"大概是等不到了
也就在1962年修法讓省籍比例趨於公平了

這件事情都過了快五十年了還要拿出來講, 真的是莫名其妙


你在喇叭這件事已經證實了
請不要再掙扎了
你前面還罵別人父母是傻子咧, 趕快去道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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