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禁城1969 wrote:
二.請你母親依據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因你母親名下也有不動產,你母親名下的財產也是計算的基準之一,
所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未必會比較有利,必須要詳細計算

三.剩餘的財產再依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進行分配

四.你母親名下的財產當然是你母親的

不過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恐怕會有影響


此方為正解
其他樓上各位說母親可以先分一半的都屬誤解
jokaichung wrote:
此方為正解其他樓上各...(恕刪)


如果先以拖待變,
讓樓主母親將名下房子贈與樓主,
再行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不知道這樣能不能解套?
godspend wrote:
各位大大好..誰能幫...(恕刪)

本來就該給人家的
法律是這麼規定
難道法律是亂來的
前面說父親房子500萬, 母親先分一半是錯的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

是把夫和妻各自名下婚後財產的差額, 平均分配

因為母親名下也有房子

所以必須計算二棟房子的價值, 看何者較高

才能確定是否父親房子的價值要先分給母親多少

至於同父異母的兄姊來要錢, 談不攏的話

不然就把房子登記5個繼承人(含母親)各5分之1

這樣你們佔了5分之3

他們也趕不走你

將來母親不住以後, 賣房子再分給他們
登記為公同共有之後

不能向法院要求分割。個人也不能自由買賣。

登記為共同共有

每個人的持份可以自由處分,他只要賣給道上朋友,你的房子大概就玩完了。

公同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區別上google就可以查到

樓主的情形,登記為公同共有,只要己方人數比對方多一人就可以掌握主動權,不需要三分之二。日後要出賣時,看誰人頭多,就可以賣。更妙的是,對方在海外,多數派要賣土地時,很容易在合法的情況下安排一些事。

公同共有是在處理遺產時碰到少數異議分子時的最好武器。律師不會告訴你的,因為這樣做不需要訴訟。只要一個人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就可以。

洛逸兒張 wrote:
前面說父親房子500...(恕刪)


這種分法叫做共同共有,每人持份五分之一,個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持份。

只要賣給特定人士,其他持份人就很難太平過日子。

而且這種分法要其他人都同意蓋章才能在地政事務所完成繼承登記。

海外子女願意嗎??

Ailio wrote:
當然一直耗著永遠都不賣 也不是不行

就共同持有 然後給對方權狀 對方大概也不能再說什麼

還是先找法律顧問先吧
...(恕刪)

但畢竟對方也只是想要錢...
如果不缺錢.....那就照法律走....用持分的方式....
此時沒你們同意...大家都不能賣......用這一條威脅壓低對方開口的金額........跟對方說...要就這幾萬並在律師見證簽遺產分割同意書......不然就讓他空有部分產權...卻什都不能做

jahvet wrote:
以上這三位大大都提到...(恕刪)


民法
公同共有

土地法
34條

共同共有很多人知道

公同共有多數人不知道他的妙用

imcrazy wrote:
但畢竟對方也只是想要...(恕刪)


持份就是共同共有

每個持份人可以自由買賣他自己的部分

另外還要他們同意才能如此分

也就是說

他們可以要求法院拍賣大家分錢,而不同意登記為共同共有。

所以持份之事不可行
民法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所以未分割前的遺產本來就是公同共有,不用另外登記

不過這一條的"意義"只是規定當"遺產為公同共有時"不能獨自處分(因為還沒分好)

對方也確實在遺產為"公同共有"時不能單獨處分
問題是對方還是可以主張民法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所以"公同共有"妨礙不了到民法1164條的主張

68財帛 wrote:
登記為公同共有之後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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