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數字網的規定,契約有效否?
有效.
因為數字網的規定基本上是把護它自己,而和買賣雙方的契約沒啥關係.
啥意思?假設老王違反數字網的規則而被片面刪文,老王不能主張數字網違約,而跑去質問數字網怎麼能亂刪他的貼文..
至於買家(假設老張)和賣家(假設老王)的契約有效無效,純看買方和賣方有無買賣的合致,若有就是有效契約.
大致上而不太精確的來說,你知不知道你在買東西?你知不知道你在賣東西?雙方都知道,基本上就算合致.
契約成立後,有沒有瑕疵?有無解除事由?有無撤銷事由?這些都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
賣侵權的東西契約無效?事實上有無侵權必須由權利人來進行主張,縱然老王賣侵權物品他還是有該物品的所有權,除非該物品是法律認定的"不融通物"(例如偽鈔.毒品.槍械之類的),否則就算是所謂的"侵權物品"還是可以買賣,只不過會有權利人是否會跑去告老王的問題,或者是老張會跑去告老王違約的問題.
從實際層面來講,若買賣金額很小,大家會自認倒楣,不會跑法院,因為吃力不討好,就算勝訴,也討不到便宜,浪費精神和時間而已..
2.恐嚇罪?
"讓你好看!"指涉的過於隱晦,特別是在商業或消費糾紛,可以被認為是要透過訴訟途徑解決(跑法院),當事人行使正當訴訟權利不可能被當成有恐嚇意圖.
除非你能證明,例如對方明確說出你不付錢,就找人砍你之類的...
3.詐欺取財?
如果對方啥都沒說,但你自己後來發現那是免費的,在你的case之中,尚無法構成詐欺罪,因為無法有效判斷對方有"施詐術"的行為,而你是"自己"陷於錯誤,而非對方施詐術使你陷於錯誤.
另外,單純販賣"免費商品"或"贈品"並非就可以當成是詐欺,不然你常看到有人在賣"精品店的免費手提紙袋",那些人豈不是通通要被抓去關?
4.誣告罪?
基本上你們是因為契約糾紛而起,嚴格而論並非"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縱然你們自認為對方可能有某些行為或許有涉及刑責之嫌,但那也只是你們對於法規的錯誤認識而產生的錯誤結論,也就是你們互相主張"自以為"成立的犯罪,誤解法律上不足已成為"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的主觀意圖"
結論:基本上看起來真的不是甚麼大事,建議最好不要自找麻煩.
如果對方想告,自討沒趣;你想玩,除非你真的很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