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疏忽致溺斃 三救難員緩刑5/21更新

PETERJIANG wrote:
原台南縣救難協會三位...(恕刪)


台灣的法律實在有夠"逼哀"

在這樣下去,大家顧自己較好了!!
台灣真是奇怪的地方

告他們的人心態也很奇怪!!

也許只是想靠死人大賺一筆!!

maga wrote:
義消算是公務人員嗎?...(恕刪)


義消不算公務人員,不支領薪水
但雖小殉職
可領千萬慰助金....逃
maga wrote:
義消算是公務人員嗎?...(恕刪)

義消不具公務人員資格(除了樓上的情況..會比照公務人員職等撫卹)..
不過救難時算是執行公務...

唉! 台灣的法律什麼時候才能跳脫『死者為大』的迂腐教條中?
雖然 對死者大不敬

但是我很想到喪家門口放鞭炮

看是甚麼樣的父母 教出這樣的小孩!!

這對父母 還真是3好+1好!!

唉!! 我又造口業了

PETERJIANG wrote:
原台南縣救難協會三位...(恕刪)


有功無賞,打破要賠。

這社會愈來愈冷漠,人愈來愈自私,是其來有自的!
難怪都會養成看熱鬧的習慣~以後誰敢插手阿~死了算你的,又不是白痴
秋天,葉落的季節,徒留孤單的我,獨自面對一切... 想愛...卻提不起勇氣...

軒轅浩 wrote:
解釋到來我也要上工了....

另外.見死不救,有"不做為犯"....還是有罪...........(恕刪)


見死不救...安啦...絕對沒罪啦

但切記要遠一點觀看.......如果被那個受難人摸到了...成為關係人...你就不得不救了,不救他你就要被判刑了
PETERJIANG wrote:
原台南縣救難協會三位...(恕刪)


這算什麼?
家屬這樣亂告都可以喔,
哪以後不就沒人敢救人了,
那以後出事沒人敢幫忙了

---------------------------------修改錯字

告的是誰,可以人肉嗎?
死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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