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mdarlong0315 wrote:剛看新聞,說po文抱...(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汽車交岔路口行進、轉彎)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左列規定:一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 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有考照的都知道
說真的 , 那個警察伯伯看起來和藹可親 , 又認真負責的樣子 , 在大熱天下執勤都晒那麼黑了不要這樣說人家笨蛋啦我想應該是天氣熱 , 又塞車 , 想要迴轉又被阻止 , 所以情緒面子上就較起浮而已吧那個當事人還有特別是那個後座拍照的 , 找個機會跟警察伯伯說聲不好意思 , 大家都是在生活 , 和樂為貴 , 事情沒那麼嚴重的開車的人被擋會有起浮還算凡人反應 , 倒是那個後座拿相機拍照的心態就較難以認同放寬心 , 開車塞車迴轉被拒是會心情不好 , 人家警察伯伯在大熱天下也是很辛苦 , 世界上的對與錯有時並不是最重要的 , 人與人間能互相體恤才是真善美想想父母爺爺奶奶那時後 , "請 , 謝謝 , 對不起 , 不好意思" 這些詞句都時時刻刻在人們身上展現那時代展現的不是虛偽 , 而是人人皆能站在他人立場設想 , 不隨隨便便就心浮氣噪找機會大大方方公開向警察伯伯表達不好意思吧 , 相信我 , 這樣並不會沒面子 , 相反的是會得到全台灣人的尊敬 , 並且也可順便為現在的年輕人立下好榜樣順道一說 , 那警察伯伯還有點像小叮噹耶 , 可愛 , 有考慮轉演藝圈或轉戰立委嗎 上面那句我只是開玩笑 , 如果警察伯伯不喜歡小叮噹 , 那我先說聲抱歉
palmman wrote:如果該警察未提告,警局就把人叫去說明這該怎麼算 告訴乃論罪,就是可以由原告撤銷告訴的。看樣子是已經"報案",警局發函要求"嫌疑人"到案說明,就像這邊的三聯單一樣,雙方到警局後自己談,同意和解,就簽立字據,不再提告,雙方依約行事。若是無共識,則做完筆錄,將嫌疑人轉送地檢署,先經簡易法庭作簡單詢問然後裁定交保或是不交保。那位小姐到了警局之後....恐怕...皮皮挫吧。恐怕是滿口的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警察杯杯大概每人念一句,就算了。這種事網路太多了,要是由警察做榜樣告上法院,以後嘴砲都不嘴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