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之夢 wrote:嚇的我屁滾尿留失了魂...(恕刪) 很認同這句話,本來就是這樣不然,以後東西不見都是沒錢或錢比較少的人偷的嗎?現在這種觀念早就落伍了誰說有錢就不會想要偷東偷西,反而更嚴重因為,更沒有人會懷疑他況且,這就是人的本性啊!
之前當兵時,在高裝檢那時長官叫我們把"多餘料件"暫時帶回去...都是經理裝備尤其是不知道幾代前留下的一堆枕頭套,棉被套...等,應該是有快一個營的份量後來學長叫我們拿去後山埋了...等裝檢結束再"挖出來"當然還是有人帶回家啦...我是跟本沒帶...那個不知道多少"人"用過了...
imcrazy wrote:只要有血緣關係.....如果是一兒一女,他老爸死了,女兒未來還是可以分一半遺產喔........就算有事先下遺囑...也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民法第 1145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