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將A軍品回家?少女大義滅親


千年之夢 wrote:
台灣軍人的形象怎樣大...(恕刪)


小三踹共......
千年之夢 wrote:
嚇的我屁滾尿留失了魂...(恕刪)


很認同這句話,本來就是這樣
不然,以後東西不見都是沒錢或錢比較少的人偷的嗎?
現在這種觀念早就落伍了
誰說有錢就不會想要偷東偷西,反而更嚴重
因為,更沒有人會懷疑他
況且,這就是人的本性啊!

es4241 wrote:
我要是她老爸,
生前就把錢花光,
例如娶一個越南新娘生個小孩,
...(恕刪)

通常將軍退伍的都可以活很久!

迷之音:被氣死的不算!還敢生喔!
之前當兵時,在高裝檢那時
長官叫我們把"多餘料件"暫時帶回去...都是經理裝備
尤其是不知道幾代前留下的一堆枕頭套,棉被套...等,應該是有快一個營的份量
後來學長叫我們拿去後山埋了...等裝檢結束再"挖出來"
當然還是有人帶回家啦...我是跟本沒帶...那個不知道多少"人"用過了...

千年之夢 wrote:
台灣軍人的形象怎樣大...(恕刪)


今天看到也很感慨,也許這位少將不是好先生好爸爸,可是把小孩扯入大人之間

花點錢去驗DNA吧,或許16年的疑問就可以解開了~

千年之夢 wrote:
台灣軍人的形象怎樣大...(恕刪)

當初A的時候不報,事後離婚才報料,太太 女兒算不算有共犯結構
反正"中國軍一家親" --- 不是我說的, 像中國一樣貪腐也是正常的囉~
imcrazy wrote:
只要有血緣關係.....如果是一兒一女,他老爸死了,女兒未來還是可以分一半遺產喔........就算有事先下遺囑...也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民法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Lawu wrote:
民法第 1145 條...(恕刪)

我要按"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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