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看到的尋找狠心女駕駛

wsctw wrote:
有何不可?只要砂石車...(恕刪)

+1

法律保障人,狗只是私人財產或物品。
別再拿狗跟人相提並論。
女車主有點太過份了
撞到就算了
還在撞一次(順便把狗頭給輾暴....)
老大靠邊站 wrote:
時間:2011/6/16 早上6:35左右
地點:雲林縣西螺鎮 光明西路水果行對面路上
一名女駕駛撞到一隻小吉娃娃
吉娃娃在車輪下 奄奄一息還活著
吉娃娃主人[小女生]請女駕駛不要移動 他馬上將小狗抱出
女駕駛竟然說我上班來不及 當著小妹妹的面
將吉娃娃輾斃

造成狗主人驚嚇過度 一整天無法言語
希望能找到這名狠心女駕駛
車子顏色 藍色 類似休旅車
[已有來賓告知是本田FIT]
謝謝大家熱心
(恕刪)


眼睛沒脫窗都看的出這才是重點吧

人權至上魔人勿擾

戒律王 wrote:
眼睛沒脫窗都看的出這...(恕刪)


跟人權無關
事實如何沒人知道,只有單方面說法,並無法判定~

假設,
今天如果你壓到狗,且已經得知,
你還會刻意爆頭輾斃?
事後的處理,包括了清理狗屍沾在車輪上的血跡肉塊等等,
花的時間絕對不比等主人將狗抱起少~
且主人抱起的時間頂多3分鐘....
你是車主會完全不顧而再壓過?(光兩方爭執時間也夠把狗移開了吧~)

所以邏輯...很怪!



wsctw wrote:
有何不可?

只要砂石車駕駛並未違規(超速 or 酒駕 or 闖紅燈),事後沒有蓄意再碾過

請問您要拿哪條法律說駕駛不對 (最多只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恐龍法條)
(恕刪)



不好意思,在下只是想知道為什麼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恐龍法條?

再者,這條僅為對於過失的定義。過失處罰在許多條文都有。
怎麼會是簡單的(最多只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恐龍法條)這話帶過。

你的例子駕駛不對的地方顯而易見,過失致死。沒什麼好爭執的。
動保法似乎只有消極的不作為致狗敗壞甚至死亡,
倒是沒看到有過失致狗於死這種條文,要有我也認為是恐龍法條..
大家先別激動~~

這只是狗主人的片面之詞
事情的真相還不清楚別先下評論

真的是撞到後還執意壓過爆頭嗎?
我覺得是比較有可能是已經爆頭了,推託上班趕時間離去。
總而言之


狗用鍊子綁起來就什麼事都沒有了

wsctw wrote:
有何不可?

只要砂石車駕駛並未違規(超速 or 酒駕 or 闖紅燈),事後沒有蓄意再碾過

請問您要拿哪條法律說駕駛不對 (最多只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恐龍法條)


只要法官願意「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就能整死砂石車司機
不要太鐵齒
跟鄉民進來看熱鬧的 wrote:
好意思,在下只是想知道為什麼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恐龍法條?

再者,這條僅為對於過失的定義。過失處罰在許多條文都有。
怎麼會是簡單的(最多只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恐龍法條)這話帶過。



今天假如你開車在路上很專心的開車,遵守速限50KM/hr + 巷口有減速 (算49KM/hr好了)

有個想自殺的人剛好從你車子前方不到1公尺處衝出來

而您撞到對方... (紅字部分可帶入任何人...老弱婦孺皆可)

請問法官會判你完全無罪,而是對方的錯嗎?

還是判你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類法條強加諸在肇事者身上?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Welcome to Taiwan
wsctw wrote:
今天假如你開車在路上...(恕刪)


這裡有信賴原則問題
最近知道有兩類似案例
一是從新聞看到
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已不起訴
另一是被告親身在某網站說明求助
被告任意穿越馬路被原告撞擊受傷
1審法官判被告敗訴 之後上訴2審
2審法官還是認為被告的錯
被告還得賠償原告一切損失

還有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此條文是從過程中所導出的結果,非規定也不是什麼天王條款這點要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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