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靠邊站 wrote:時間:2011/6/16 早上6:35左右地點:雲林縣西螺鎮 光明西路水果行對面路上一名女駕駛撞到一隻小吉娃娃吉娃娃在車輪下 奄奄一息還活著吉娃娃主人[小女生]請女駕駛不要移動 他馬上將小狗抱出女駕駛竟然說我上班來不及 當著小妹妹的面將吉娃娃輾斃造成狗主人驚嚇過度 一整天無法言語希望能找到這名狠心女駕駛車子顏色 藍色 類似休旅車[已有來賓告知是本田FIT]謝謝大家熱心(恕刪) 眼睛沒脫窗都看的出這才是重點吧人權至上魔人勿擾
戒律王 wrote:眼睛沒脫窗都看的出這...(恕刪) 跟人權無關事實如何沒人知道,只有單方面說法,並無法判定~假設,今天如果你壓到狗,且已經得知,你還會刻意爆頭輾斃?事後的處理,包括了清理狗屍沾在車輪上的血跡肉塊等等,花的時間絕對不比等主人將狗抱起少~且主人抱起的時間頂多3分鐘....你是車主會完全不顧而再壓過?(光兩方爭執時間也夠把狗移開了吧~)所以邏輯...很怪!
wsctw wrote:有何不可?只要砂石車駕駛並未違規(超速 or 酒駕 or 闖紅燈),事後沒有蓄意再碾過請問您要拿哪條法律說駕駛不對 (最多只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恐龍法條)(恕刪) 不好意思,在下只是想知道為什麼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恐龍法條?再者,這條僅為對於過失的定義。過失處罰在許多條文都有。怎麼會是簡單的(最多只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恐龍法條)這話帶過。你的例子駕駛不對的地方顯而易見,過失致死。沒什麼好爭執的。動保法似乎只有消極的不作為致狗敗壞甚至死亡,倒是沒看到有過失致狗於死這種條文,要有我也認為是恐龍法條..
wsctw wrote:有何不可?只要砂石車駕駛並未違規(超速 or 酒駕 or 闖紅燈),事後沒有蓄意再碾過請問您要拿哪條法律說駕駛不對 (最多只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恐龍法條) 只要法官願意「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就能整死砂石車司機不要太鐵齒
跟鄉民進來看熱鬧的 wrote:好意思,在下只是想知道為什麼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恐龍法條?再者,這條僅為對於過失的定義。過失處罰在許多條文都有。怎麼會是簡單的(最多只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恐龍法條)這話帶過。 今天假如你開車在路上很專心的開車,遵守速限50KM/hr + 巷口有減速 (算49KM/hr好了)有個想自殺的人剛好從你車子前方不到1公尺處衝出來而您撞到對方... (紅字部分可帶入任何人...老弱婦孺皆可)請問法官會判你完全無罪,而是對方的錯嗎?還是判你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類法條強加諸在肇事者身上?
wsctw wrote:今天假如你開車在路上...(恕刪) 這裡有信賴原則問題最近知道有兩類似案例一是從新聞看到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已不起訴另一是被告親身在某網站說明求助被告任意穿越馬路被原告撞擊受傷1審法官判被告敗訴 之後上訴2審2審法官還是認為被告的錯被告還得賠償原告一切損失還有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此條文是從過程中所導出的結果,非規定也不是什麼天王條款這點要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