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FTJB,請在三天之內公開道歉,否則將採取 法律途徑

最後一句,只要讓樓主心生畏懼
恐嚇罪絕對成立~~~

樓主記得做筆錄的時候要說你很害怕喔~~~!!
三天喔 三天後來看三聯單開箱文

不要光說不練喔

Charles_Evo wrote:
請在三天之內公開道歉
否則將採取法律途徑


有三聯單 開箱聞可以看嗎?


**情境模擬**

Charles_Evo 表示:



FTJB 回應:





站務管理員 聲明:






網友A 看法:



網友B 回應:



偽HTC 官方正式聲明稿:



偽三星高層私下表示:





台灣警方私下表示:



多數民眾表達:




-----------------------------------------------------------
三聯單填寫表格:



at01143525 wrote:
若01不給.即可上警局報案請警方調查要求01提供完整資料後移送地檢署



題外話,那如果01真的提供會員資料的話,可以告01嗎???
樓上這位大大~
您似乎誤解了恐嚇罪
恐嚇罪是規定在刑法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他的構成要件最關鍵的是要造成被害人心生恐怖,
也就是如同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 751 號判例所言: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
被害人而言。」

或是如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13 號所言:
「足生危害於安全,此所謂之安全,乃指受恐嚇者之安全,受恐嚇者
既不生畏懼之心,則其安全未受危害,故以受恐嚇者心生畏懼為要件。」

而說啥時進棺材最好是會讓人心生畏懼...只會讓人不爽而已吧,

kiNgoFlDs wrote:
題外話,那如果01真的提供會員資料的話,可以告01嗎???...(恕刪)


檢察官跟01要資料偵辦案件時,行文至01,01就有義務要提供...
Charles_Evo wrote:
我又不是三星迷? 你很成熟喔 什麼時候要進棺材.(恕刪)


我個人觀感..

什麼時候要進棺材=恐嚇+詛咒

雖說告人最少可以認識一下對方為何許人也(姓名+地址)....!不過要花些時間走地檢署!!

山中無老虎只見剩猴子高來高去的耍猴戲

zhy0504 wrote:
而說啥時進棺材最好是會讓人心生畏懼...只會讓人不爽而已吧...(恕刪)


根據我處理過的實務上,畏懼就足以構成了~

zhy0504 wrote:
樓上這位大大~您似乎...(恕刪)


有沒有構成恐嚇罪還是等法官判吧.若你的言論都有延續.還專門私訊傳送給對方.就構成蓄意動機.而不是隨口板上無心亂講
等著看好戲,標記一下

看七月五號後 會有什麼結果

Charles_Evo wrote:
緣由如下...

h...(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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