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都不公布自己的帳號了,我當時算是幸運
沒有這麼複雜的三角關係,案子很順利三個月跑完
但後續的帳戶問題很麻煩,我名下有5組以上的帳號
公家郵局直接叫我結清重開,還把剩下的NTD46元吃掉
其他公股銀行則是要我附判決書與解除公文才能解除
民營的倒是原申報戶解除後自動就解除了
我的見解是,快去警局報案,說你被人騙了,記的去不同間分局,警察嘴臉有些很難看,而且能增加案件成立的機會,然後只要說與A男有關係的部分就好,說他買IP只付9000塊(這是事實),因為剩下8千多是B女的,當然這部分的說詞最好先想好寫起來,錄筆錄時直接給警員看並附一份給檢察官,關於你被列為被告的部分能不提就不要提,一案歸一案,只要提對你自己"有利"的部分就好,只要說詞實在就行,別傻傻地說對不利自己的自白讓檢察官知道,再說檢察官會自己查案,真的有問題在偵查庭上會直接詢問你
雖然你被列為被告嫌疑犯,但你還是本案的直接關係人,而A男只能發發掛號信打打電話找人到案說明,你知道這樣就能浪費你很多時間,最好的辦法還是直接將A男列為另一案件的被告,由警察出冷氣房主動找人,不要將兩件事湊在一起跑,警察辦案沒這麼快,再加上詐欺提告太容易了,只要上網下標憑帳號匯錢上警局馬上就能成立,事情真假等上法院才會知道,警察沒有權力判定詐欺是否成立,他們只是民眾維護自己權利的一個窗口
你可以去找法扶社跟大學的法律系,他們都有免費諮詢的服務
因為我也曾是倒楣的受害賣家,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凍結近千萬的資金將近9個月
這就是我們偉大的政府對付詐騙的消極作法
一個整年平均餘額都有幾百萬活存的帳戶會為了3萬元去詐騙

樓主A首先要做的就是跟yahoo反應下標帳戶為詐騙帳戶,還有就是您固定上網的IP位置
匯入8000的不知名買家C下標的賣家帳號(D)IP肯定與你不同,這點可證明你不是該詐騙帳號所有人
然後盡可能把你與詐騙買家B所有往來MAIL,簡訊等可證明的資料備齊
(B與D帳號未必相同,但肯定是同一人或同夥所為)
目前你已經在警局做過偵訊筆錄,接下來等檢察官傳訊,大概要等上2-3個月
可以趁這段時間把上述您能找到的證據做成書面資料,請承辦員警連同偵訊筆錄拿給檢察官
當初我就是把MSN對話記錄與往來MAIL,還有銀行帳戶往來等資料先一步交到檢察官手上
第一次開偵察庭不到20分鐘就以不起訴偵結....但是等開庭卻等了快半年
檢察官雖說看了資料就知道我是被害者但一切還是要按程序走.....
等不起訴公文又等了2個多月,拿到公文才能去警局辦理警示帳戶解除
按我個人的經歷,8000最後會從你帳戶扣除退給C,莫過於慌張,願您平安渡過這段黑暗期
 
                av8d2 wrote:
你們沒在網拍賣東西..只會酸樓主
在網拍賣東西能堅持不收匯款嗎??
網拍收匯款..然後寄貨..這程序都很正常
誰會知道自己帳戶被用來詐騙
(恕刪)
你最懂!
你怎麼知道我們有沒有在網拍賣過東西!
要不要給你看看我的賣場
難道有問題的匯款一定要收
匯款完成後,買家有無給賣家匯款帳號
這應該就可以證明清白
而且,我覺得很奇怪的事情是,樓主說
我就說我拍賣場就說只接受面交
結果他就說那她跟他朋友說,叫他朋友跟我聯絡,代為跟我面交,結果又過了兩天,
並沒有這位朋友聯絡,我也有試著在23號打奇摩拍賣上留的電話,但是沒人接
後來到24號我早上去開戶銀行存款的時候,發現一筆不知名八千塊整的金額匯入
這麼難搞的買家,你還跟他耗下去
是怕得到負評嗎?
這年頭什麼人都有,請先以保護自己為原則.好嗎?
就算得到負評,在上面說清楚就好啦!(留給其他買家判斷就可以)
chrischi01 wrote:
確定有位小姐告我詐欺,
是一位在那位買我IPHONE4買家的賣場得標一只LV錢包
並且說匯款了八千塊給這位買我IPHONE4的買家提供的帳戶裡
可是他給這位小姐的帳號居然是我的帳戶
當然這位小姐的交易時間是在那位買我IPHONE4得標之後,
看到我的帳戶,在給她的.當然後來買我IP4帳號也是停權,而我則是變成詐欺嫌疑人……
總之就是他拿我帳號給這位小姐匯,謊稱是他女朋友先匯給我,
在跟我面交後剩餘九千做面交.真的覺得哀到爆炸...
(恕刪)
你可以要求警方去那個買你IPHOME4的人賣場看看
那個人賣給那位小姐LV錢包的得標資料不就好了
這樣就可以證明清白了,懂嗎?
就是你的帳戶怎麼可能會跟那位買你IPHOME4的買家同一個帳戶
怎件事完全不甘你的事,我想,這樣警方應該會了解的
如果在不行的話,那只好想辦法越鬧越大吧!
整件事就是很誇張的情況
最後,請你自己以後也要注意
有懷疑就不要理那種買家就好了
負評?!只要問心無愧就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