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BYMP5 wrote:
全球知名品牌化妝品的...(恕刪)

哪一間?
預告期這玩意,
算是給被動的一方的一種保障.

若是雇主主動解雇你,
預告期這段時間,
他要嘛讓你做滿預告期,
(如預告期是 20天, 就讓你再做 20天再離職.)
要嘛直接請你走人,
但需付預告期的薪水.
(可以直接叫你走路, 不用來上班, 但20天薪水要照付.)

但現在是樓主主動提辭呈,
法令只限定你提離職至少要留給公司預告期的時間.
但並未規定公司一定要給你做滿預告期,
他直接請你走人也是OK, 沒問題的.
亦無預告期薪水要付的問題.
所以你想做滿20天再領紅利,
沒辦法了...

所以版大...
直接走人吧.
不用再調分店了...

獎金沒分到是很可惜,
但沒辦法,
你都提辭呈了.
主動權在對方手上.

如果想要獎金,
下次記住原則就好囉.

另外離職記得該辦的辦一辦.
有交接清單要寫清楚,
做備份.
該申請的離職證明/勞健保轉出單 辦一辦.



事出必有因

要離職又不被慰留

還希望你馬上走人

想也知道是怎麼樣

還有人在說離職的最大

RUBYMP5 wrote:
現在有最新的結果,就是主管給兩條路。

一條路是今天就離職走人,另一條是調到別的門市。
請問單兵該如何選擇??


這二條路的相同點都是....他不想再見到妳這個人了
看來你的關係在公司裡面真的.....

是我的話我會閃人呀
自己都挖洞都自己跳了 哪有不跳的道理?

再者...難保上司會跟其他分店(或你調去的店)加油添醋
我不知道你這樣算不算變黑 有請樓下版友解答
給版主的建議

問題概要:
版主在某公司服務1年以上3年以下,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在於7月8日提出離職申請,申請之離職生效日為7月31日。該公司收到離職申請後,要求版主於當日完成離職,不然就要調到其他門市。然版主因該月可能有紅利分紅因此希望能做到7月底,因此陷入兩難,故問單兵如何處置?

Q1版主依據勞基法的哪些規定提出離職申請?
A1版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16、19條提出離職申請。版主(以下都稱為勞工)年資1年以上3年以下,應於20日前預告及提出離職申請。

第15條: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Q2為何勞雇雙方都受到預告期的限制
A2因為對雇主而言,徵才、面試、進用、交接都需要時間,如無預告可能使營運出現問題而受損失。對勞工而言,工作權為生存權的一種,如無預告可能導致突然斷炊而影響生計。

Q3雇主(應該為經理,以下都簡稱雇主)要求版主於當日即離職,不然需調至其他門市,是否合理合法?
A3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6條,如成立為事實,勞工可要求雇主賠償預告期間20天的薪水以及資遣費0.5個月

Q4今天是勞工自己提出離職的,雇主為何不能要求勞工當天離職?
A4因為勞工是依據勞基法規定進行預告,預告日並非離職生效日。勞工的自願性離職生效日申請至少應為7月28日,預告(離職申請)日期至離職生效日之間的工作期間仍受勞基法保障。雇主於離職生效日前「要求」勞工「提早離職」,形成勞工於工作期間內的「非自願性離職」。應賠償預告期間薪資及支付資遣費。

Q5雇主要求勞工不接受當日離職,就必須調到其他門市,是否合理合法?
A5簡單說結論,雇主違法。

先要說明的是工作地點的調動屬於雇主的權利之一,但工作地點的調動必須具備合理性。依據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釋調職五原則: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做為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的依據。

以本案來說,雇主要求勞工在當日離職及調動工作地點二選一,由於前項當日離職之要求已屬違法,因此所謂「調動工作地點」與「要求當日離職」之間有相當程度的因果關係,並非基於業務上之合理考量,因此難具備合理性。應屬重大勞動條件變更,可能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Q6單兵應該如何處置為佳?
A6告知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16條,工作至7月28或31日止為離職生效日,拒絕當日離職及調動至其他其他門市。

如果雇主不同意版主的「意思表示」,請在30日之內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申訴,主訴為勞動契約之中止,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請求雇主賠償預告期間20日薪資、資遣費0.5個月,及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申請失業給付用的,給付標準為月薪X 60% X6個月)」。

雇主如違反勞動基準法16條,要求勞工當日離職,主管機關可依據同法第79條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罰鍰。

Q7如果版主工作到月底,可以主張請領分紅嗎?
A7分紅並非屬經常性薪資,雇主並無發放之義務,因此版主可能領不到。除非「工作規則內或勞工契約內有對於紅利發放的明文規定」,如符合規定,才可以據之請求支付。

本來還想多寫一些關於勞雇雙方在處理離職問題的流程和建議事項,但由於版主的問題好像很急,所以先回答這些,如有問題再來討論。

最後,在法言法,就不去討論雇主勞工心態上孰是孰非的問題了。

作者曾任職勞工局附屬單位及就業服務中心

RUBYMP5 wrote:
那有沒有投降輸一半,跟他說我開玩笑的。
畢竟只是口頭而已,而且他只是個"高階"主管...(恕刪)

這不只輸一半輸到脫褲子人格掃地,
這事那能開玩笑.
至於是否做到月底你自己看著辦,

aquaaqua wrote:
不要忘記要離職的人最大,
你主管沒資格要你提早走,除非他資遣你(公司要另外付你資遣費)。


好一個"離職的人最大"
乍聽之下很有GUTS 說穿了..這句話只是自我安慰的話語而已
當你沒頭路時 希望你不會找工作找到頭大

chang578 wrote:
事出必有因
要離職又不被慰留
還希望你馬上走人
想也知道是怎麼樣
還有人在說離職的最大


不管是個人規劃還是怎樣要離職大部分的公司都會講講體面話慰留一下,會直接講那就做到今日我猜此人在主管眼中是感冒人物,我是不知道樓主是否挑自己想講的話說沒把真正事情說明白。
chang578 wrote:
還有人在說離職的最大...(恕刪)

卜龍貢 wrote:
好一個"離職的人最大"
乍聽之下很有GUTS 說穿了..這句話只是自我安慰的話語而已
當你沒頭路時 希望你不會找工作找到頭大

建議你們兩位把你們的言論PO到PTT的Tech_Job板上試試,
我可以預期有很大的機會會被砲『台灣人就是X性堅強』、『都要離職了還在怕什麼』,
還有建議你們跟樓主把勞基法好好念一遍吧,
網路上一堆人資委會資委會地喊,卻連跟自己權益相關的法律不看也不了解,
要離職的人本來就最大,雇主跟主管的權威本來就只對想繼續任職的人有效,
勞基法本來就有一堆保護勞工的法條,
很多人只是礙於想繼續任職,所以忍受雇主跟主管的『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要求,
但樓主本來就想離職,憑什麼要樓主繼續忍受?
還是你們忍受慣了以為這是正常合理的要求嗎?

『要離職的人最大』是建立在法律保障勞工只須宣告離職日上,
雇主跟主管的權威在『要離職的人』身上幾乎無效,
主導權幾乎完全在『要離職的人』的情形上,當然可以說最大,
事實上就連交接也不是必要的,可以說要不要交接是看『要離職的人』的『佛心』或『要不要做好人際關係』罷了。

aquaaqua wrote:
建議你們兩位把你們的言論PO到PTT的Tech_Job板上試試,
我可以預期有很大的機會會被砲『台灣人就是X性堅強』、『都要離職了還在怕什麼』,


每個論壇都會有理念、觀點不同的人互相嘴炮

那妳所謂"離職的人最大" 這句話的出發點是什麼?
你當然可以不辦交接 因為你的工作可能沒有任何專業性或技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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