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看過日本的消防隊員漫畫,組大吾
裡面就有說到

你是去救人的,千萬不要讓自己變成另外一個受害者

fish0225 wrote:
你是去救人的,千萬不要讓自己變成另外一個受害者(恕刪)


+1

黃先生的義舉令人敬佩,但也痛失寶貴生命,真的感到很惋惜.

另外,大家別爭了,面對大自然的力量,沒有一個人是高手...

小弟曾經受過搜救訓練,開訓典禮長官致詞,重要的一句話就是:

"搜救人員最不該的就是讓自己變成被搜救的對象..."

雖然,很多人會認為搜救人員就該義無反顧的去救難,

但是該救的沒被救到,救人的跟著一起出事,不但耽誤原先救援任務,

還必須再弄一組人員去救自己人,這是所有搜救單位的惡夢...

所以,如何降低這種事的發生率,確實是每個搜救單位最重視的事.

Red October wrote:
+1黃先生的義舉令人...(恕刪)

我想樓主的標題,如果加個“貿然”會好一點...



"搜救人員最不該的就是讓自己變成被搜救的對象..."

最近學游泳,教練也是同樣這句話!

會游泳並不等於會救溺水的人,很多人可能就是覺得自己會游就這麼的跳下去,如果水域環境還好,那或許還能救得起來,但通常對水面下的狀況我們根本無法一眼看清...

我想我們要有的一個認知,是救人,特別是救溺水的人,是一種“專業”!
管妹...是誰啊?
既然已經沈了,就代表沒有討論價值,那就讓一切歸空吧!

sunx13 wrote:
但是萬一罹難家屬控告...(恕刪)


你是說遺棄罪是吧?下面的連結我覺得解釋的還蠻清楚的!

遺棄罪


見到路邊不熟識之人昏倒不救,是否構成遺棄罪?

  行為人對於昏倒之路人無法令上或是契約上之扶育、養育,或是保護之義務。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無義務之遺棄罪其「遺棄行為」乃謂,積極地將無自救能力之人移至他處使其無法獲得救助,不包含消極地離去無自救能力人所在之地,依目前之通說,無義務遺棄罪之消極性離去之遺棄行為尚未達到可罰性之程度,易言之,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無義務之遺棄罪。

  
若發現有溺水情事,須在第一時間通知119,並建議在岸邊實施救援,切勿貿然下水.
1、手援:在離岸邊較近距離發生溺水事故時,可用手直接將溺水者施救上岸。
2、救生圈:救生圈是常用的救生器材之一。為了救助距離池岸較遠的溺水者,救生圈上可系一條繩子。事先應整理好繩子,將救生圈扔向溺水者時,應用手握緊或用腳踩住繩子的另一端。溺水者抓住救生圈後,將其拖至池邊救起。如在自然水域,應注意觀察風向和水流的流向,將救生圈拋到溺水者的上游。
3、救生杆:游泳教員在水上教學中一般應準備好一根救生杆,既可以幫助教學,又可以用來預防事故。當溺水者離池岸較近時,可將救生杆伸向溺水者,待溺水者抓住後將其拖到岸邊。但一定要注意不能捅戳傷害溺水者,避免救生杆捅傷溺水者的頭部、咽喉、眼睛等要害部位。
4、其他救生物:在情況緊急,沒有上述救生物品的情況下,也可以根據情況利用一些其他物品如長褲、毛巾、救生衣、泡沫板、木板、長繩、球、空飲料瓶等施救,但應以抓緊時間、並不傷害溺水者為前提。

凸一.一凸 wrote:
這幾天新聞好幾則是有...(恕刪)


還有, 千萬別酒後下水, 通常死得更快~~
勸敗專業戶
多年前,公司員工旅遊,到海外玩香蕉船,當時大家都有穿救生衣,但有一位同事不會游泳,
所以無法自行游回船上,這時候我游過去要拉他回船上,但他卻突然勒住我的脖子,將我往
水底下壓,讓我自己差點溺水,還是其他同事把他拉開,我才得以掙脫。
所以,非救生員還是建議不要貿然下水救人。

凸一.一凸 wrote:
這幾天新聞好幾則是有...(恕刪)


雖然我覺得樓主大人可能會被某些人炮,但我覺得樓主說的沒有錯,支持,希望大家警愓在心,不要到危險的地方玩水,害人害己。

至於那位媽媽掉下水實屬意外,對於黃先生捨己救人深感遺撼,捨己救人沒辦法申請國賠,那位媽媽或許還可以....。

這年頭,捨己救人的觀念應該要改變了,要救人,但不要捨己。前幾天不是個很會游泳的小男生去救不諳水性的朋友,結果被對方掙扎踢進水裏,對方得救後還和其他幾個朋友編了個是他自己愛現一直假裝溺水要別人去救他,最後真的溺水死掉的故事來騙大人嗎?好心沒好報,看了我很生氣。
http://blog.sina.com.tw/popodiary/

總捕頭 wrote:
多年前,公司員工旅遊...(恕刪)


從[後方]接觸遇溺者, 救生第一準則.

必要時, 把她/他打暈. <-----------我鄰居是救生員, 她說的!!

勸敗專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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