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係行政院於五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台五十九外字第一○五一六號令訂定,其後歷經六十一年、七十年、八十二年、八十四年、八十八年、九十三年及九十七年四月等七次修正。為提升出國報告品質,修正出國報告審核表的內容,並為強化出國報告審查機制,明確劃分逐級審核程序,爰擬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九點、第八點附件二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一、第九點增列「內容與相關出國報告全部或部分有抄襲情事」為發還出國人修正原因之一。(修正規定第九點)二、修正「出國報告審核表」:(修正規定第八點附件二)(一)增列「出國類別」欄位為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等選項,俾供辨識出國類別。(二)「計畫主辦機關審核意見」部分,增加第三項「無抄襲相關出國報告」,退回補正原因增加「抄襲相關出國報告之全部或部分內容」亦應退回,以強化機關實質審核機制。(三)增列「審核人」欄位。出國報告審核表所列項目,係為協助各機關確實審核出國報告,其中就報告內容是否涉有抄襲情事、內容是否充實完備以及所提建議事項是否採行或研辦等項目,主辦機關應填列具體之審查意見。為避免流於形式上的審核,爰增列審核人欄位,明定逐級審核程序,除讓機關首長瞭解報告品質外,亦提醒出國人應審慎撰寫出國報告。我看這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也流於行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