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cheng wrote:
但抽到的稅金 8成以上用在該地區的基礎建設發展
這樣至少還會有些地方馬路是平的...(恕刪)
這樣罰最重...
娼 4000 嫖1500
全套交易大概3000 外勞可能不到
這樣罰可以收200%
收到錢以後馬路會平....你別傻了
你不給警察獎金 誰去開單阿???
就算有錢拿去鋪馬路也不會平
但是鋪路的次數會增加....路面可能會更爛
爛的快才需要增加鋪設次數
這樣才有得撈阿
歡迎見證台灣奇蹟
sove_i_skogen wrote:
2、罰娼不罰嫖:如之前的台灣,被視為最不人道的模式
3、性交易除罪化但禁止第三者:大多數西方國家,基本上99%的性交易仍屬於犯罪,但犯罪行為可以很好掩護,所以難以定罪。除罪化不是考量嫖客的權益,而是考量性工作者在轉入地下化時可能會承受更大的危險。
4、性交易除罪化但允許合法登記的妓院經營:以荷蘭和德國為代表,結果造成合法掩護非法,人口販賣問題為這五種模式當中最為嚴重的。
5、罰嫖不罰娼:瑞典、挪威、冰島,一方面政府給予性工作者最大協助,另一方面用嚴峻的刑罰來懲處嫖客,高額罰金用於強化警方取締與性工作者扶助計畫的經費。成效是有效縮減性產業,大幅降低人口販賣。但妓權團體質疑此舉會把性工作者推入火坑。
...(恕刪)
既然說除罪又說是犯罪,不就是精神分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