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豁免現在就是承認有罪要用特權?

這下臉丟大了,
想凹也很難凹了。

http://www.npf.org.tw/post/1/6535
扁求政治庇護? AIT沒豁免
召集人 陳錫蕃
日前阿扁委託律師向美聯邦上訴法院軍事上訴庭提出訴訟,要求歐巴馬總統在台重啟美國軍事法庭,並要求立即將他釋放。有人擔心阿扁一旦獲釋,一定會跑到AIT尋求政治庇護,此事引起電子媒體談話節目廣泛討論。筆者認為會有如此看法,係因不瞭解外交豁免權和使館庇護之故。

外交豁免權係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多年來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被駐在國接受的外交官享有絕對豁免權,包括人身、檔案、使館都不容侵犯。

一九七九年美國與我斷交前,雙方外交人員具有外交豁免權。斷交後,美方成立在台協會,我則設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但兩機構並非大使館,也非外交機構,故無外交豁免權。為此,雙方機構曾簽訂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規定雙方人員享有功能性的豁免權,也就是在執行公務時免受當地法律的約束。

但此與外交豁免權不同,外交豁免權是絕對的,且包括其家屬,外交官即使所犯屬重大刑案,駐在國亦無審判權。而功能性豁免權並非絕對,且當事人要向駐在國當局,包括法院,提出主張,經認定後才得享受。此一豁免權不延及家屬,且絕對不包括辦公處所之豁免權,道理很簡單,因為雙方有外交關係時,使館視為國土的延伸,既然兩國已斷交,就絕無可能做此解讀。

而所謂使館庇護就是基於國土延伸說所衍生出來的,拉美國家常發生,其他國家,雖不常發生,但基於外交豁免權及使館為國土延伸之說法,駐在國之公權力也無法強行入內逮捕人犯。就我國而言,最有名的案子就是孫中山先生倫敦蒙難記。英國政府得知孫中山被擄進中國使館後,無法強行進入,僅能要求清政府放人。

另外,六四事件後,方勵之夫婦躲進美國駐北京大使館,在使館中滯留一年之後,乘坐美軍飛機前往英國,半年後至美國,大陸方面也莫可奈何。

總之,中華民國與美國無外交關係,兩國代表機構即無外交豁免權可言,因此不可能提供他人政治庇護。因此,國人對於阿扁可能跑進AIT尋求政治庇護一事,不必過慮,至於他會不會跑到其他與我有邦交國家的使館尋求庇護,卻仍需要注意。
k2 wrote:
...(恕刪)

k2大大轉貼的這篇說得很清楚很詳細




這下子丟臉丟大了!

臉被打腫了!
爹親娘親不及蔣大親, 天大地大不及mobile01的恩情大, 千好萬好不及管妹好。
留在美國不用回來了

回台灣 = 吃豬腳麵線
心頭滅却

XaosLin wrote:
留在美國不用回來了回...(恕刪)


不會阿
你看看這幾年政府的外交官出了一堆包
頂多回台灣換個職位而已
薪水還不是照領
連判刑都不用
上次那個養日本小三的那位
現在不知在送哪一國的女性友人禮物呢??
劉姍姍以為她在台灣,可以對勞工予取予求,完全忘了人權這回事,活該!!!
這是屬於她個人的不當行為,還影響了國家形象,
建議外交部跟美方交涉在不影響外交事物的前提上,對劉本人提起訴訟
美方也得承諾不應不先知會我方就強行拘押我方人員.
劉服刑期滿回台後,也應做出懲處!
辣蘋果:劉姍姍案別民粹(余艾苔)
2011年 11月13日 我駐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遭美國FBI幹員逮捕,外交部隨即表達抗議,並要求無條件放人。我外交官被捕,是何等大事,政府嚴正抗議有其必要,但切忌陷入民粹操作,行政院長吳敦義說得好,外交部應先了解案情真相,政府才能進行交涉,不然反變成干涉美國內政。


虐傭涉及奴隸
雖然我方緊咬外交豁免權,認為美國應經由外交管道交涉,不應任意逮人,但從FBI所披露的證詞來看,我方堅持的豁免權未必全然站得住腳,因為FBI掌握了辦事處人員的證詞,他們都指向劉不僅虐待菲傭、控制行動,而且還苛扣薪水,律師認為,這已涉及奴隸了,而這種行徑可以因為是執行公務而豁免嗎?


查清為誰幫傭
另外辦事處會計人員作證時說,付給菲傭的薪水收據都必須寄回台灣,若果如此,到底寄回外交部的收據金額是多少?當中是否有讓劉上下其手的空間?外交部應該馬上調閱資料查一查。
另外全案疑點還包括這名外交部堅稱的辦事處僕役,為何會被FBI形容是在劉姍姍家幫傭?菲傭是替辦事處工作,會不會最後變相成了劉的個人幫傭呢?
維護外交官尊嚴固然重要,但更不應忽略事件的真相。

leomk2008 wrote:
菲律賓畢竟是前美國殖...(恕刪)



一碼歸一碼 別搞民粹了!!!!!!!!!!!!!
夫《春秋》,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紀,別嫌疑,明是非,定猶豫;善善惡惡,賢賢賤不肖,存亡國,繼絕世,補敝起廢,王道之大者也。

海斯勒 wrote:
菲傭而已 鬼老有點小...(恕刪)


這就是象徵馬政府的作為

milanozero wrote:
劉姍姍以為她在台灣,...(恕刪)


同意.....

還以為在台灣?勞工權利可以讓你亂搞?......
台灣媒體稱外交官,沒邦交的國家並不稱為外交官,只能稱為代表,美國政府是定義為民間機構,能讓我們派官方的代表去就已經很不錯了,別以為也可以享有邦交國的外交官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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