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IYO事件該反應的內政部怎麼都沒反應?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三十六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但其涉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通知司法機關: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

二、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四、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地區之管理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七、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第三十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但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九、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十、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十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依前項規定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外國人出國前,應組成審查會審查之,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

二、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

三、依其他法律應限令出國。

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外國人有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款情形之一,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限令其於七日內出國。

第一項所定強制驅逐出國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八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看了半天目前好像只有"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有沾到邊,

再加上wanlife大你說的行政裁量權,

可以把"陪睡"擴大解釋成妨害善良風俗,

不過真的這樣幹恐怕會因為違反比例原則遭到反效果,

到時候同情大奶醉鬼的人數直線上升,

可憐的計程車司機就沒人理他囉!

sp0609 wrote:
可以把"陪睡"擴大解釋成妨害善良風俗,...(恕刪)


妨害善良風俗的不是陪睡,而是教唆他人犯下重大刑案。。。
sp0609 wrote: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三...(恕刪)


你引的法條我節錄這一段就好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換句話說,就因為有「之虞」這2個字(太好用了),不用等到你真的危害中華民國公共秩序,只要我認為你「有可能」就夠了!

前面有人提到的「熱比婭」就是用第15款「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講白了,其他款都是要有明確事跡,但以這2款來說,政府只要認為你有「可能」就可以拒絕入境或驅逐出境,沒得商量!

PS.
1.自己都找的到法條了,這麼大的中國字怎麼看不到?
2.現在又冒出MA疑似也有補腳,若是真的,那....
3.當然,以MA現在列為被告且限制出境來說,驅逐出境的問題暫時可以不用討論
4.SP0609要繼續呦,如果到這停了就太弱了!
她現等著吃牢飯吧
剛剛有他踹人的影片出現了
推倒胡 wrote:
你引的法條我節錄這一...(恕刪)


1.自己都找的到法條了,這麼大的中國字怎麼看不到?

推倒胡大說笑了,敝人稱不上耳聰目明,還好也不是殘疾人士,

中國字看得很清楚,不引用的原因是因為見解與你不同.

民法第二條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則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或倫理道德觀念"

敝人目前來不太理解打人踹車是違反什麼社會利益或哪項倫理道德,

推倒胡大不知道可不可以開示一下?

2.現在又冒出MA疑似也有補腳,若是真的,那....

我主張呼籲司法從重量刑,還要派人監控避免這對狗男女偷渡出境,

打了人還想跑?當台灣都是死人嗎?不關他個幾年難以服眾.

3.當然,以MA現在列為被告且限制出境來說,驅逐出境的問題暫時可以不用討論

推倒胡大一句話就反駁了wanlife大的說法,

遠比敝人嘮嘮叨叨來的簡潔有力的多,敝人深感佩服,

01果然是有諸多臥虎藏龍之輩.

4.SP0609要繼續呦,如果到這停了就太弱了!

敝人慚愧,打嘴砲方面向來是不強,

今天也是正好比較悠閒所以能躬逢其盛來批判一下,

等稍微忙點恐怕就無法繼續,請推倒胡大別見笑.
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四條(不予核發或中止引進外國人)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七十二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0)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第八十七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四條(不予核發或中止引進外國人)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七十二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0)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第八十七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哪邊有提到驅逐出境? 會不會扯太遠了點


Shoryuken wrote:
昨天朱宅有講到,如果...(恕刪)


兄弟你的頭像真是勾起多年前的回憶
列不歡迎名單就可以終止她的工作權了,她是拿日本護照,不是我們國民
她的行為已經是標地案件,想想足球流氓放在歐洲
哪個能連上頭版三天,我看足球流氓都沒這樣有實力
這些需要什麼法律一二審嗎? 完全不需要,歐洲就是能叫你滾蛋
影帶跟她自己節目陳述早已經表明,她就是個醉鬼,這次又毆打我們國民
現在最好是共犯身分關一關,關完再直接請她回家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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