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之代償措施,方屬合理?• 有認為離職後按月給與薪資百分之十之補償,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民事判決)。• 有認為勞工到任新職前應先預告舊雇主,舊雇主評估認為有影響者,按月給與基本月薪為補償金到禁止競業期間期滿為止,為有代償措施。(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在職期間所給與之年終獎金與股票或現金紅利,有認為是代償措施(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判決)。也有認為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即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本有給付獎金或紅利之義務,故獎金及紅利非屬代償措施(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47號民事判決);員工分紅入股制度之設計目的,旨在網羅、吸引優秀人才任職及作為員工之獎勵,並非競業禁止之對價(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137號民事判決,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維持)。
老公雞 wrote:若要禁業三年 , 除非他要養你三年 , 否則禁業無效(恕刪) 告吧, 你會贏的.......不要跟大公司鬥?當初我親戚就是跟國內3C連鎖企業告到底結果對方敗訴.......通常大公司拿定了你不敢跟他玩下去......所以會用恐嚇的方式讓你不戰而降
阿被被 wrote:本人因為公司分紅18...(恕刪) 競業條款 有法律公正嗎沒有 不要領分紅 完畢這份工作有接受公司培訓嗎?未達簽約年限標準可能會有培訓費用清償的問題 (因為你提前離職)另外找工作 三年不能從事相關行業,只要公司付得起三年的遣散費薪資 當然可以不然有專才,不能從事專有所學技能工作 喝西北風呀還有 競業條款 如果職位太低 還要搬大律師團出來 還真沒見過
bluestory wrote:告吧, 你會贏的.......不要跟大公司鬥?當初我親戚就是跟國內3C連鎖企業告到底結果對方敗訴.......通常大公司拿定了你不敢跟他玩下去......所以會用恐嚇的方式讓你不戰而降.....(恕刪) 噯!!這就是勞方的無奈啊若你口袋夠深, 那就告吧若口袋不深, 請多加考量吧有一個訴訟綁在身上,壓力有多大, 可能非局外人所能想像況且, 這是一個勞資爭議的訴訟試問, 若讓新東家知道, 誰敢用呀!!!這時..上有父母, 下有妻小,口袋不深如何過活呀台灣的法律救助在這方面真的做的不夠....
我是個不懂法律的人不過看合約內容第一條寫説未滿一年需把留才獎金還回去但是合約內容的第三條卻又寫著這筆留才獎金是競業條款的補償金我是這樣想的....如果像這位大大的案例的話,第一條跟第三條合約是不是有所矛盾?因為都說是補償金了,為何還要綁一年約,那這樣是不是變相的被綁了四年(禁業三年+一年)我才能完全不受合約影響(我記得法條模糊的寫年限頂多是兩年)我是覺得這間公司太誇張了,那如果你把錢還回去,然後再發存證信函去跟他要補償金這樣不知道可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