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名黃小姐則聲淚俱下地表示,在高雄的一位王媽媽,買了醫生推薦給孩子吃的抗過敏藥威敏,其中卻含有塑化劑,當她在網路上成立社團,想集結眾人的力量對抗藥廠時,卻反而被藥廠控告。身為塑化劑的受害者家長,她們覺得很無助。
我對這件事的瞭解
這個王媽媽 去年向藥廠反應要退貨
結果 這個許姓業者竟然告她強制和恐嚇罪
還好檢察官的眼睛雪亮 最後不起訴作收
dgame wrote:
a. 經銷商 跟製造商 兩家的老闆 根據新聞說的
應是同一人
原則上若屬兩個法人,法人格各自,責任原則上也各自負擔
dgame wrote:
b. "有不含有塑化劑成分之品質保證,所以亦不成立"
這點就是無責化的說法
這不是無責化,而是在說明民法354條雙方當事人基於私法自治對於"契約特化"的要求
例如某批貨物在正常交易情形下,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主管機關公布的定型化契約,含某種物質的量不得低於百分之10,也就是說至少含量要百分之10才行,若當事人特約,含量要達百分之20,此時,若出賣人若未達該保證標準,不論未達該標準是否屬於可歸責出賣人的事由,出賣人就其所保證過的內容一律負物之瑕疵擔保的責任.
dgame wrote:
如果一樣食品沒說它沒含農藥
它就可以放農藥進去嗎?
基本上 塑化劑 跟 農藥一樣都是超過一定劑量
就很有可能對人體有害
基本上 有害的東西 本來就不該存在於保健食品中
何謂農藥?何謂防腐劑?通通都是種統稱而已,主關機關會對其進行評價並作使用標準,並要求利用或使用之人遵守之,否則任何一個賣東西的人,其責任都變成無限的,因爲哪些東西可以用,哪些東西不可以用,完全不知道.不清楚,縱使訂了標準也和沒定標準一樣,因爲你永遠不知道所有世界上各種物質的各種效用,但卻必須被保證應該要知道世界上各種物質的各種效用及其標準劑量,也因此根本不需要任何的主管機關,因爲到底在甚麼樣的範圍內屬於違法應負責的,完全不清楚...
dgame wrote:
有害的東西
何謂有害的東西?食用色素算不算?啥東西有害或無害的內容及標準究竟是誰說了算?主關機關還是隨便任何人說了都算?法院聽誰的?今天人民要賣一個東西,人民需要清楚知道應該遵守的規範及其範圍,如果主管機關給一個完全沒有標準的規範,人民要如何去遵守與確定自己應該如何做才算合法?一個完全漫無邊際的要求如何去告訴人民在怎樣的範圍內屬於合法?
另外,若主管機關有要求回收,則縱然無任何契約關係,亦得考慮透過無因管理進行主張.
因為無因管理基本上是種"熱心助人"的行為,因此它和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不同
也就是說若廠商回收1份產品須給消費者500元,則你回收10份就是5000元,
但如何才可以被認定為"1份"則會是一個問題,例如只要有外包裝就可以?還是要完全沒開封過的才算?
這些也會涉及最終可以要求返還的範圍
裁判費則是依你請求有理由的部分由對造負擔(例如判你100萬中的50萬勝訴,你能拿回的裁判費只有50萬部分的裁判費,超過此部分,也就是敗訴部分的裁判費你必須自行負擔)
但是....律師費絕對不算!(除非3審)
同時,因為現在提無因管理,會涉及訴訟標的的追加,所以.........(對方律師應該有最起碼的法律知識)
簡單而言,你可能必須另訴提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