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orFang wrote:貼這張圖的用意是?
無所謂,出門喝酒泡妞...(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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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ncep wrote:
請教一下您經驗這麼豐...(恕刪)
我沒經驗豐富,也不是律師!
上面寫的是“上訴駁回”!維持一審原判,那這算是“二審判決”還是一審?
為什麼規定二審以上要請律師??
訴訟基本講的是證據,證據跟律師一點關係都沒有。
律師只能就現有證據依據法令提出辯詞。
如果被告一句話都不說,你覺得律師可以在基本“偵查庭”替被告(當事人)“回答所有問題嗎?
那我要懷疑這位律師也是事發現場當事人之一了!
舉例來說:
我今天開車撞了你,但是我不但不賠你,我還要跟你求償。
我撞你是事實(證據),但是我不賠你還跟你要錢,這是法律(辯護)。
我綠燈直行,你行黃燈,誰都沒錯,怎判?
我撞你是事實,但是我也不覺有錯,如何?
一審就是拿出證據,二審就是看法律,如果還不服,三審就看自己支持法令當初立法理由為何?
當然這種小案不可能到三審。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大致程序上如此。
如果你要談法律,OK!
如千面人一樣,在食物中加入有害物質影響健康甚至至死,不特定多數對象,該處以何種刑罰?
無能政府無德官員加上無知老百姓,台灣不叫鬼島,叫他媽的“不正常人類不正常食品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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