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教學] 鄉民必看!! 第一次被店家告妨礙名譽就上手


J/C wrote:
樓主,這1000元...(恕刪)


這部分 似乎都得自行吸收, 包括律師費用(如果有委任的話)

所以我打從一開始就沒想要多花錢在這檔事情上面, 我自認沒做錯事

反告並求償的部分, 基本上我當初揭發這檔事也不是要從中牟利還是怎樣, 只是給店家知道不是人人都怕他告,

至少店家榮獲國家三項認證, 鄉民們可以繼續轉貼給其他人知道, 那也就夠了,

司法資源還是留給真正需要的人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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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聖光之弓手 wrote:
哇勒..有神快拜....(恕刪)


神都走得比較快, 還是乖乖當個合法的嘴砲鄉民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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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mmytgi wrote:
感謝分享!超實用的...(恕刪)


自作孽, 怪不了其他人

ming131 wrote:
哈,這我想學
期待這...(恕刪)


+1+1+1 超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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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這件事,對L大更加佩服了~~~真神人也

sasakilowman wrote:
經過這件事,對L大...(恕刪)


好說好說.....大家繼續合法的嘴砲下去, 不用怕啥鬼店家來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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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主的教學,讓我獲益良多,感恩

Gere.Chou wrote:
謝謝樓主的教學,讓...(恕刪)


歡迎轉貼分享, 讓更多鄉民知道如何打安全的嘴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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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也是在時尚鞋靴版泡了一陣子 後來買了RW入門款875之後也沒再逛 想說夠穿了

之後也是看到L大在鞋靴版的文章 小弟也有留言 真的很佩服L大的毅力

這種糾紛 有時並不是金錢的損失之類的 反而更多的是時間 人力 耗費的那些

就印象中 好像被告的人都沒辦法 有合理的回報 就算證明無罪 時間 人力那些就都損失掉了

所以很多被告的人 也都有著花錢消災的心態 因為跑那個真的累 又花時間

看到L大沒事 真的很替L大開心 只是這種事 真的遇一次就夠了....

之前也被惡人告過,
其實你PO文有經查證,PO文是可受公評之事(例如可提醒其他消費者注意)、
PO文並非以誹謗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即非惡意)、言語不過激...等
通常不會有起訴的可能...
在下當時為了備戰看過很多其他網路案例,大多都能平安脫身,
所以真的不要傻傻地被訟棍騙去和解金...
有些人則是公然誹謗安全下莊,但還是得吃下另一張公然侮辱,
所以奉勸網友們即使筆戰不要情緒一上來就完全失去理智越罵越難聽,
別忘了還有個還沒除罪化的公然侮辱罪。
當然,一切前提是樹正何愁月影斜,
在下那場官司,對方就是整天在網路興風作浪之流,事實是對方惡意誹謗在下人格 XD
我也蒐集到了相關證據在偵查庭告知檢察官對方做賊喊抓賊並惡意興訟,哈
你在證據裡所顯示的風度如何,多少會影響檢察官對你評判的觀感。

只要翻開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就可知道""意圖""毀壞他人名譽、有真實性、關於公共利益是您最好的三大護身符。

刑法311條更是清楚規定了: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只要係以善意(非故意毀壞他人名譽、非以毀壞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發表言論,
有符合4項之一的任何一種情況,也都保證了您平安無虞 XD
通常一般與其他網路使用者發生糾紛同常能用到1、3兩種情況做辯護。

另外提醒樓主一下,既然開了教學文,把重點文句加個色效果更好喔 ^^

jouky7315 wrote:
當初也是在時尚鞋靴...(恕刪)


感謝長期關注阿
基本上知道法律訴訟的相關成本, 加上我自認有信心, 所以才能用1000台幣就解決這個官司,
反觀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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