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飛狗跳 wrote:該面對該接受的懲罰,我不會逃避 我發文只...(恕刪) 你沒有浪費版面…只要你能把話聽進去,痛定思痛,不要再浪費社會資源和傷害別人跟家人的心。進去能好好表現,如果可以再學習一技之長,多修養心性,以後克制慾望,不再犯錯。前面有很多好的建議,也有法律諮詢的部份。快去做吧~不要再浪費時間在後悔上。
雞飛狗跳 wrote:我發文只是想問,如到時開庭,我該怎麼陳述我的悔過心 我有稍微看了你的狀況刑法上之搶奪罪,可分為普通搶奪罪與加重搶奪罪。普通搶奪罪可觀諸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加重搶奪罪則可觀諸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你應該是屬於普通搶奪罪但建議現在就撥打法律諮詢電話,你的心情才會安定下來如果將來沒錢請律師,也有公設辯護人何謂公設辯護人?為維護所有國民不論貧富貴賤平等接受公平審判的基本人權,刑事被告若因無資力或其他原因未選聘律師為辯護人時,國家須為其提供辯護服務,我國因此有「公設辯護人」之設置,職位設在法院編制內,為領受國家薪俸的公務員。現行「公設辯護人」制度有:不受司法當局重視、人員嚴重不足、功能不彰、辯護常流於形式、不及於偵查程序等問題,故全國司改會議決議廢除現制,改採如國選辯護人等其他制度,來保障人民的刑事程序基本權利。那些人應接受公設辯護?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在以下情況而被告在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1)涉嫌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案件,(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3)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4)其他審判案件認為有必要者。上述案件,如果被告所選任的辯護人在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時,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人後,被告有另行選任律師為辯護人時,法院得將指定的辯護人撤銷。最後給你看一則真實的故事呂代豪--竹聯殺手的見證 對你只有一句話「爾今爾後好好做人,否則一輩子進出監獄,永遠抬不起頭來」
抄佛經寫懺悔信(我不是在跟你開玩笑,台灣的法官真的非常吃這套)在法官面前流著淚水向超商店長說對不起因為你沒搶到半毛錢也沒傷人依之前這麼多案例經驗台灣的法官應該有不低的機率會給你緩刑(安啦,一堆販毒的藥頭都可以當天交保後繼續出來賣毒了,台灣的法律是很千奇百怪的)
謝謝各位提供的建議,此次犯錯,家人也很氣我,爸爸雖生氣,但愛子心切的他,這幾天四處奔波替我找辯護律師,我看到爸爸為了我的事操煩,心裡真的覺得好愧咎,我告訴爸爸別花冤枉錢了,此事發生的事,我有錯在先,不需要找律師我辯解什麼,我答應爸爸會在裡面好好反醒,希望他保重身體,等我出來後,我不會再讓他擔心難過了,很多人建議我請律師,但我犯罪行為確鑿,我還是決定接受制裁,也請管理員可把本篇文章移至已處理問題,在此再次感謝大家
雞飛狗跳 wrote:我有錯在先,不需要找律師我辯解什麼,我答應爸爸會在裡面好好反醒,希望他保重身體,等我出來後,我不會再讓他擔心難過了,很多人建議我請律師,但我犯罪行為確鑿,我還是決定接受制裁,也請管理員可把本篇文章移至已處理問題,在此再次感謝大家...(恕刪) 司法庭程序上,就算你不找律師,開庭也會安排公設辯護人,這是你的法律權益(記得可放棄拒絕指派),建議能自找就自找,避免一些麻煩和過重的判決。出來後請記得犯法的事絕對不能作,你可能會失去一切,請記得過得比你糟的人多的事,但他們不見得會犯罪。01 没有所謂已解決、未解決區塊,只有繼續留存、封鎖或刪文,你可以自行修改加註在標題和內文。
有詐欺前科持械搶奪五年內的又在犯法的,基本上沒有緩刑機會。該面對的還是要面對,減刑是不太可能..........你是前科累犯。且搶奪當下有逃亡之事實。找律師辯解老實說,在人證(被搶奪的店員)物證(監視器)皆齊的話。 法官也不是傻子....社會上有比你更可憐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