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安演習」為中華民國臺、澎、金、馬地區全民防衛防空演習的演習代號,目的為防空疏散避難演練,為期30分鐘,自發放緊急警報起,至發布解除警報信號為止。
演習期間依據民防法第21條明文「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掌理防空情報之蒐集、運用與空襲警報與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發布事項,於萬安演習防情通信傳遞任務扮演著「只許萬全,不容萬一」的角色
參考資料
http://www.cdcc.gov.tw/news/u_news_v2.asp?id=57&newsid=4&PageNo=1&skeyword=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
演習有沒有必要不是我們說了算
一個國家的公權利如果每個人都可以因自身的利益 選擇不去尊守
那發生了任何問題就不要找國家處理
而且萬安演習也不是表演 可以說是實戰演練
如果都要嬉笑帶過也可以..但是那些弟兄真的是用心在做而不是在玩
軍中演習視同作戰..要求配合本來就要做 如果連管制都可以不要聽
那店家 可以試看看會有什麼後果,不要被罰了在來說政府搶錢
萬安演習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防空疏散避難,為期30分鐘。自發放緊急警報起,至發布解除警報信號為止[1]。
演習期間依據民防法第21條「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違反疏散避難命令者,並得依同法第2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自民國67年(1978年)起,每年舉行一次,並於演習代號後加上編號以玆區別,如下:
萬安27號演習:
萬安28號演習:
萬安29號演習:
萬安30號演習:民國96年(西元2007年)實施,其目的在於加強全民防空憂患意識、驗證防情民防體系能量、落實災害搶救演練等。
萬安31號演習:2008年實施,首次實行夜間燈火管制。
對任何的事不要帶入自己的情感,對自己的事當作別人的事來看待,這樣就可以很理性的把問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