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大家都不喜歡新聞爆料??

aequanimitasing wrote:
過去我就一直很討厭 邱毅 王世堅,很高興有人落選,但最理想狀態是兩個人都該落選...(恕刪)



非常贊成您的看法,只是由這陣子的事件看來,某部分的支持者雙重標準蠻嚴重的,當然我指的不是上面那兩人..

台灣的民主遠比歐美日落後的多,加上現在這樣鬧來鬧去,未來沒變成共產的就不錯了,進步實在有限啊....
喵喵1234 wrote:
這不是歪理 這是法律...(恕刪)


提告了也沒用。

因為現在大多數的爆料者都有言論免責權

(若不懂這五個字請去GOOGLE一下)

這是憲法問題。

=====================

總之,看到這篇,
我對台灣的社會價值觀真的搖頭了。
居然可以把未審先判,毀人名譽 當作天經地義的事情。

那我們要司法作啥~? 凡事都交給媒體和立委去查就好啦!

總之,有怎樣的觀眾,就有怎樣的媒體。

喵喵1234 wrote:
這不是歪理 這是法律...(恕刪)


法律上的話應該是爆料前要有確切的證據吧.

另外自我要求跟道德觀念又到哪去了?
aequanimitasing wrote:
自己講錯話不必負責,就好像你今天誤會錯怪了別人,自己就不必負責了,還怪別人為何讓你誤會...(恕刪)


你能期待 小偷偷了妳的東西 還登門拜訪 跟妳道歉的嗎

還賠你錢的嗎 當然是不能期待 只能訴諸 法律來解決

如果當事人也不願訴諸法律 追究責任 只在那指責有用嗎


aequanimitasing wrote:
這一點又是將節目的腐敗歸咎於民眾,有人在看並不代表看的人是贊同的,他很有可能沒有選擇的餘地
而且往往換到另一台又是同樣的報導...(恕刪)



選擇不看也是一種選擇




喵喵1234 wrote:
這不是歪理 這是法律...(恕刪)


看來您頗喜歡新聞爆料的吧 .

不是記者 就是爆料受益者?!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有關言論免責權大法官已有解釋

大法官釋字四三五號解釋文中說明,「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言論免責權可不是無限上綱到任何地點

目前在立法院內召開大致大家同意屬言論免責權範圍

所以很多立委都是用立法院的地方爆料

爆料前請查証

導謝
clarkzzz wrote:
法律上的話應該是爆料前要有確切的證據吧....(恕刪)



不須要 只是以後會有民刑事的問題
kevin-huang wrote:
最近不是才一個說的信誓旦旦,被檢方約談相關資料尋求協助時就龜起來了。...(恕刪)

該不會就那個永遠只有3個人知道,但我不能說那個吧
只說白賊七是最會白賊的代表人物,就被刪文了...所以管理員認為正宗最會白賊的人是?...
爆料文化本來就不是一個正規的處理事情的方法啊!!
台灣卻把它當成主流 自以為正義
電視上的那些人 講話都不負責任
新聞也都跟著起鬨
一點道德都沒有
cater
艾德華仔 wrote:
該不會就那個永遠只有...(恕刪)


不 只他 還有 其他 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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