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parko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關鍵在此,我逐句解釋,紅色字是我的說明)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依照此段,住戶對共用部份可主張按持分比例可主張要使用的面積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這是成功與否關鍵,所謂另有約定通常是指社區的規約是否有額外將頂樓平台約定給頂樓住戶使用 (錯誤,共有部份之分管協議,不包含屋頂平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且第九條之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其意思非所有權人得依其所有比例劃分區域限制他人使用,除非有協議,例如地下室停車場即是最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