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耳朵安裝,造成糾紛。請網友大大告訴我怎麼處理。(標題已改) 2/17開會討論結果。

台中小康 wrote:
樓主建議冷靜,因你違...(恕刪)


看了一下台中小康PO的資訊,恩,法律上的確要再確認一下,如果說法律上真的站不住腳,那樓主也只能先把小耳朵拆掉。

不過,可以先找找看家中的陽台能不能裝,以免錯過愛看的節目。

再來,就是知法玩法的時間了,來個大鍋炒,針對頂樓所有的東西作檢查,只要看到違反如同台中小康PO的法條,就去檢舉摟,反正大家都不要玩,大家都守法,大家也都不會有話說。
聽的懂人話的主管才是好主管!!
本人奮鬥半年,才在社區安裝成功小耳朵,是個三棟建築物,130戶左右的社區。提供我當時研究法令的結果,供各位網友參考。

安裝小耳朵不是違法的,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令有此條。39F網友提供的內政部營建署 94.3.7 營署建管字第0940009750號為證明。

所以法源有了,就依照該解釋令即可,解釋令寫『應依條例第9、10條規定辦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關鍵在此,我逐句解釋,紅色字是我的說明)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依照此段,住戶對共用部份可主張按持分比例可主張要使用的面積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這是成功與否關鍵,所謂另有約定通常是指社區的規約是否有額外將頂樓平台約定給頂樓住戶使用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這裡是說明不能在該共用部份亂搞,對安裝小耳朵不重要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這裡是最多人引用的,首先放心不會違反本條例,因為有解釋令。而小耳朵也不會違反其他法令,與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無關,小耳朵非建築物不受建築法影響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主要是講如果因為小耳朵引起修繕的費用,是可以歸咎於小耳朵的持有者,我就不列出法令本文。

接下來要講剛才說的關鍵,如果頂樓平台有約定給頂樓住戶,則只要尋求該頂樓住戶同意,安裝就完全合法,不必擔心,其他住戶若反彈,只要拿出社區規約及上述法令,就可以了。我就是因為這條而安裝成功。

但是若沒有約定給頂樓住戶,雖然可依照持分面積去安裝小耳朵,但是這相當危險,不是合法性問題,是因為別的住戶也有持分,而持分共用部份是沒有指定位置的,因此只要一位住戶堅持要使用您安裝位置(即使他根本不設置任何物品),您也不能反對,必須另外找位置,小耳朵的問題就在於需要角度接收衛星,能裝位置可能有限。這也導致為何在社區安裝,通常要經過多數住戶同意。

至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33條,小耳朵都不符合該兩條所述,不必擔心,因為解釋令是不能違反母法的。
parko wrote: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依照此段,住戶對共用部份可主張按持分比例可主張要使用的面積...(恕刪)
不是這樣解釋。共有的概念是針對整個共有物,不是按比例割一塊出來。使設你擁有的持分是 1/100,那麼可以想成你對於頂樓的每一個點,都有 1/100 的權利;並非對於 1/100 的面積擁有完整的權利。

架設小耳朵會佔用面積,一定有別人的權利存在,因此需要全體共有人的決議才行。
TO Dave5136
共有的概念是針對整個共有物,不是按比例割一塊出來。使設你擁有的持分是 1/100,那麼可以想成你對於頂樓的每一個點,都有 1/100 的權利;並非對於 1/100 的面積擁有完整的權利。

架設小耳朵會佔用面積,一定有別人的權利存在,因此需要全體共有人的決議才行。

大大我有疑問,我們是好幾棟頂樓聯在一起,這樣意思頂樓其他樓層也要同意嗎?
to Dave5136

可能我的文章太長,最下面這段,跟您的意思相同,也許我第一段的解釋太短讓您誤解了

但是若沒有約定給頂樓住戶,雖然可依照持分面積去安裝小耳朵,但是這相當危險,不是合法性問題,是因為別的住戶也有持分,而持分共用部份是沒有指定位置的,因此只要一位住戶堅持要使用您安裝位置(即使他根本不設置任何物品),您也不能反對,必須另外找位置,小耳朵的問題就在於需要角度接收衛星,能裝位置可能有限。這也導致為何在社區安裝,通常要經過多數住戶同意
鄰居們一起把問題溝通清楚比較重要,
提誹謗告訴,樓主的勝算太小。

樓主很介意被說「偷電」,
但依據刑法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和釋字509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樓主要勝訴,難上之難。

而且,不管輸贏,要上法院,你都要付出代價:
1.金錢。
2.時間。
3.精力。
4.破碎的鄰居關係。
by parko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關鍵在此,我逐句解釋,紅色字是我的說明)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依照此段,住戶對共用部份可主張按持分比例可主張要使用的面積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這是成功與否關鍵,所謂另有約定通常是指社區的規約是否有額外將頂樓平台約定給頂樓住戶使用
(錯誤,共有部份之分管協議,不包含屋頂平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且第九條之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其意思非所有權人得依其所有比例劃分區域限制他人使用,除非有協議,例如地下室停車場即是最佳案例.)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這裡是說明不能在該共用部份亂搞,對安裝小耳朵不重要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這裡是最多人引用的,首先放心不會違反本條例,因為有解釋令。而小耳朵也不會違反其他法令,與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無關,小耳朵非建築物不受建築法影響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主要是講如果因為小耳朵引起修繕的費用,是可以歸咎於小耳朵的持有者,我就不列出法令本文。

接下來要講剛才說的關鍵,如果頂樓平台有約定給頂樓住戶,則只要尋求該頂樓住戶同意,安裝就完全合法,不必擔心,其他住戶若反彈,只要拿出社區規約及上述法令,就可以了。我就是因為這條而安裝成功。
(錯誤,共有部份之分管協議,不包含屋頂平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


但是若沒有約定給頂樓住戶,雖然可依照持分面積去安裝小耳朵,但是這相當危險,不是合法性問題,是因為別的住戶也有持分,而持分共用部份是沒有指定位置的,因此只要一位住戶堅持要使用您安裝位置(即使他根本不設置任何物品),您也不能反對,必須另外找位置,小耳朵的問題就在於需要角度接收衛星,能裝位置可能有限。這也導致為何在社區安裝,通常要經過多數住戶同意。

至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33條,小耳朵都不符合該兩條所述,不必擔心,因為解釋令是不能違反母法的。

parko之發言情形應是該管委會被呼巄了.
TO 台中小康

請教 法規部份怎麼看你意思都是頂樓裝東西都不行?那有無解套方式?

有住戶公告張貼我安裝小耳朵而偷用社區公電(如為質疑無罪,如為明確指證樓主姓名偷電,因為維護其合法利益應符合刑法第311條除罪規定),以及非法安裝小耳朵(此為事實),公告之下我為賊一樣。在未經查證下要將我繩之以法。當下本人立即在公告欄下留下本人電話與姓名,希望與這位住戶溝通。(是樓主自己公告自己身份即無法追究公告之人責任)

另外我想請問台中小康,我把我資料寫上去無法追究公告,那他給所有住戶簽名聯屬,上面有我名字跟電話這樣不算公告嗎?我公告上清楚寫請找我。我實在不懂為何這樣跟它沒關係,這樣反而屬於惡意吧,怎會告不成呢?
小胖兄 wrote:
1.這點就像住戶梯間一樣可不可以放鞋櫃,有一定標準但是不一定要遵守。
同意可討論。...(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維護公共安全,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等物妨礙出入。住戶如未遵守此一規定者,以同條第5項明文規定處理,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小弟亂入一下!
樓主想要告貼公告的該住戶毀謗!
如果去調閱監視器畫面,並無拍到該公告內容...樓主要怎麼告?
因為原的來證據(公告文)已經不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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