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是被性騷擾嗎??

壞要壞到底 wrote:
這是你自己講的 掌嘴...(恕刪)


誰來告訴我,跟觀念不清楚的人要怎麼解釋

台灣已經變成這樣了嗎,好無力阿
撃っていいのは、撃たれる覚悟のある奴だけだ
這是SOD的劇情嘛
聽起來是一系列的喔
ryoma77224 wrote:
誰來告訴我,跟觀念不...(恕刪)


使用你路魯修GEASS的能力?

呵~ 放輕鬆點吧
KESA28493 wrote:
使用你路魯修GEAS...的能力(恕刪)

使對方強制服從的能力?
使用時左眼(後期雙眼)會出現類似紅鳥展翼飛出,被他注視眼睛的人就會服從他的命令。
KESA28493 wrote:
使用你路魯修GEAS...(恕刪)


沒辦法,我的GEASS要直視對方的眼睛才有用

真的是我的觀念有問題嗎?讓我們看下去
撃っていいのは、撃たれる覚悟のある奴だけだ
ryoma77224 wrote:
沒辦法,我的GEAS...(恕刪)

討論沒有誰對誰錯 當然也不會是誰觀念有問題
這邊就只是跟自己持不同意見的人討論

不管討論的結果如何 都不需要去影響自己現實生活的情緒

有時候了解的東西少 不夠多 看到的事物當然就也不夠全面
這樣就要去說是誰對誰錯 太沈重了

性騷擾本身就是一個尺度很寬 很主觀也很難判定的東西
經常的自以為是了 但到了法院卻不是的案例比比皆是

要說濫用 很多女性也都經常的濫用性騷擾
光是一點什麼所謂只要女性身心感到不愉快就算成立 就已經相當的不合理

補充一下好了 是我覺得
因為應該也是會有人覺得這樣是合理的吧!

這種事情很多人只有自己親身被冤枉了 才知道痛 所以現在才會在這大放厥詞
我是會拿別人的經驗來當自己的經驗 好好小心去避免這種不合理的規定 免得自己要去經歷這種事

我想不管做任何事 都是這樣的
如果每件事情都要自己親身經歷過才能學到 那在這社會上真的很難跟人競爭
壞要壞到底 wrote:
請問一下中華民華憲法哪一條你犯了之後被警察抓 還可以在那邊提出異議?(恕刪)


中華民國憲法只是準則...所有法律.規定.條例與憲法抵觸者無效...

憲法針對的不是人..不會判定一個人的罪刑..請你不要再繼續丟人現眼了好嗎??
哈哈,真是哭笑不得

還有誰要跟他"討論"的??

我已經沒辦法了,邏輯問題要我一一糾正還真懶
撃っていいのは、撃たれる覚悟のある奴だけだ
壞要壞到底 wrote:
有時候了解的東西少 看到的事物當然也不夠全面
性騷擾本身就是一個尺度很主觀 很難判定的東西

經常的自以為是了 但到了法院卻不是的案例比比皆是

要說濫用 很多女性也都經常的濫用性騷擾
光是一點什麼所謂只要女性身心感到不愉快就算成立 就已經相當的不合理

...(恕刪)



你願意聽法律人說的話嗎?
如你願意,
請看下列內容,
其實性騷擾防治法,
是對女性權益保障及兩性平等一大進步之立法,
性騷擾之定義於第二條即明定;
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簡單說,就本案瓦斯工之言論內容,
及參考當時發生之狀況,
我個人認為應有性騷擾之嫌,

(壞要壞到底)你知道為何性騷擾除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情形外,都只有行政罰緩。
即因如都以刑責處分即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故僅以金錢處分以懲小惡並生嚇阻效果,
且加強雇主之責,希望從職場中改變此不良性騷擾文化。

至於是否構成性騷擾應由各縣市政府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來調查及處分,
只希望大家都能尊重異性,
謹言慎行,
相互尊重,
應可創造良好兩性環境。

台中小康 wrote:
你願意聽法律人說的話...(恕刪)


康大
他不懂的~跟他解釋沒用~
大家都在就法論法
只有他在亂凹

而且我說的不再回文
是不再針對他的內容回文~連這都看不懂
也不知道01最有名的低兒將(DEARJOHN)大大(請參考ID哥傳記
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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