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三讀通過 網路人肉搜索不觸法
2011年3月27日‧星期日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358331&type=%E6%94%BF%E6%B2%BB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天上午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三讀,
個人資料只要基於「公共利益」就可蒐集、處理、利用,
並納入新聞利用個資免事先告知條款,
公開場合或公開活動的影音資料未與其他個資結合者,
也排除個資法保護適用範圍。
個資法二十日二讀通過後,由於限制媒體利用個資報導必須事先告知,
甚至連網路人肉搜索、利用個資揭發弊案都受到限制,引發各界批評,
國民黨、民進黨昨天協商同意共同提出復議,
並修改個資法第九、十九、二十、五十一條文,
上午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媒體在公開場合跟拍名人 也屬合法
個資法經修正後,媒體新聞報導、網路人肉搜索等個資利用將不受影響,
媒體跟拍名人若在公開場合進行,也屬合法。
至於facebook等與友人合照或影音張貼,
個資法第五十一條原修正草案早已納入
「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利用、處理之個人資料」
不適用個資法規定,因此在住家等私人空間拍攝家庭、個人影音,
並不受個資法規範。
不過,「公共利益」、「個人資料取自一般可得之來源」、
「公開場所」、「公開活動」等法律概念並不明確,
立法院也作成附帶決議,要求政府機關須邀請民間團體、
專家學者研議在施行細則中確定,
避免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的資料利益衝突。
相關新聞請見:
個資法解套 藍綠今聯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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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國三女遭霸凌 「象腿幫」被移送法辦(2011/03/27 01:21)
http://www.nownews.com/2011/03/27/11490-2700086.htm
新竹國三女學生遭霸凌事件,引起總統馬英九的關切,
警方26日陸續約談相關涉案人,
訊後依妨害自由、強制、重傷害未遂罪嫌,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函送法辦。
警方表示,雖然雙方已經達成和解,
但在檢視霸凌影片後,對於施暴者令被害女同學跪在地上,
還腳踢頭部、甩耳光等,涉嫌強制、重傷害罪嫌,
因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將涉案人函送少年法庭偵辦。
另外,新竹市長許明財也特地到被害者家中慰問,
除了嚴厲譴責這起暴力事件,也命令警方徹底查辦。
而市議員林智堅也談到,媒體揭露後接到許多民眾的電話,
還到事發地點查看,發現周圍都是住宅區,
但發生此事讓人不可思議,還說讓新竹蒙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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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憤怒為何不能怎樣?可受公評之事也需要社會輿論壓力才能推進處理。
若只是一派風涼道德標準無限上綱,這件從3/17就發生的事,也真得就是私下和解落幕,
該處置的還是逃之夭夭,感佩多數鄉民的熱血及惻隱之心,使得事件獲得關注,拍拍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