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vinus wrote:今天下午也出去繞一圈(恕刪) 小南扶。不是很年經。年紀輕輕一堆病。血壓高眼睛壞你熟嗎?!放個影片 幫他退退火。年輕人就是年輕人。容易上火。01 管妹管弟這是走秀 。屬於藝術文化類。
南無水蜜桃 wrote:露點了(恕刪) 為維護社會善良風俗,構成本條之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為公然猥褻行為之故意,並且必須具有供人觀覽之意圖。所謂「公然」,依我國學理通說及法院實務上之見解,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至於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旨意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07 號解釋,曾做成下列解釋「 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並指出「 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是故,是否為猥褻圖片,抑僅為表現藝術之非色情圖片,應依個案檢視圖片內容加以判定,不可一概而論。依我國學理通說及法院實務上之見解,猥褻行為包括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或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之有傷風化行為,例如男女兩性間之性交行為、親暱之愛撫行為、同性間之色慾行為、個人暴露其性器官之行為。「網路相簿」的系統管理者,對於他人張貼猥褻照片於該網路相簿中,是否有所認識?有無能力事先予以過濾?接獲他人檢舉後,是否要求貼圖者加以刪除或逕自加以刪除?網路系統管理者提供會員網頁空間張貼圖片,如果對於會員張貼猥褻圖片,事先有所認識,並且有能力事先過該濾猥褻圖片,或接獲檢舉通知後,應要求會員加以刪除或逕自加以刪除,但是,網路系統管理者卻容許該猥褻圖片的繼續張貼,而不要求會員加以刪除或逕自加以刪除 ,則該網路系統管理者可能會構成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散佈猥褻物品」之幫助犯。水蜜臀 你認為是色情 還是藝術。
卍南無阿彌陀佛卍 wrote:不是我……看那個風格越看越像某人(靠樓的人,你們猜猜看跟我想得一樣嗎?) 了解...我看不出來是誰,只是感覺不像你... 卍南無阿彌陀佛卍 wrote:最近身體有些問題,盡量減少上網。所以……這兩天去曬太陽,臉都曬傷了……慘…… 甚麼樣的問題不能上網,卻可以在外面曬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