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不務正業 wrote:
叫她出來跟婦人和警察...(恕刪)


不不不
要看她捐款得"日期"
會不會很巧得就是今天

小朗尼 wrote:
大家有看剛剛中午的新...(恕刪)


啊話都她在講的
怎麼知道她是不是看情況不對了才趕快捐出去
不能光聽單方面的說詞吧?

要不要請那位警察和婦人也現身說法一下?

小朗尼 wrote:
大家有看剛剛中午的新...(恕刪)


...今天要是心甘情願就不會在那邊苦苦哀求了...

要護航麻煩找個好一點的點來反駁好嗎..
oranges wrote:
這人可能要跟''宋狀...(恕刪)



宋壯師是生兒子沒屁眼耶
希望他不要~~~~
唉~~ 到時候多6000元也沒藥醫

oranges wrote:
這人可能要跟''宋狀...(恕刪)

drugs669 wrote:
現代人是怎麼了......(恕刪)


一個律師所寫的

類似的案例

其中一段寫的很好


所以這個案例問題的關鍵不在於道德,而是在於2個關鍵──這位女學生對金錢的態度;及當法內正義與法外正義衝突時,

什麼樣的選擇才是智慧、適切之法理學問題。當中又以形式的正義 (法律賦予的權利) 與實質的正義 (法外正義為其中之一環) 衝突選擇是絕對的關鍵。

換言之,民法第805條給「拾金有昧」的人 30% 報酬及留置權,是「法內正義」,為法律賦予該女學生的權利。可是當這筆錢是遺失自一個清寒學生的學費時,

一旦你行使 30% 報酬請求權 (12,000元),她就只剩28,000元,顯然無法繳學費,其就學即刻成問題!

所以維持她的就學機會示「法外正義」。此時12,000元的報酬重要?抑或是失錢女學生之學業重要?此為重要的法益權衡之所在。

此即「法內正義」與「法外正義」衝突點所在。從一般人的理性觀及正義的選擇來看,顯然失錢女學生的學業重要性大於拾錢女學生的12,000元之報酬請求權!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

此時拾金女學生為纖芥的小利去妨及失財女學生的學業的大利,就是取小利就大害!如此權義相權,輕重懸殊,即不應行使民法第805條的權利。換言之,



本案應選擇「法外正義」,而非「法內正義」,才是智慧而適切的選擇,法律哲學中的自然法也是如此要求。但這位法律系的拾財女學生,卻考慮不及此,或根本不在乎別人的死活,只為法律規定的蠅頭小利,顯然錢財在她心目中的份量是重於一切的價值觀、正義觀──如此的人生觀,一旦這位女學生當了法官或律師,我無法想像她的當事人的下場及其法律職業的操守… ── Horrible!!!
^++^^++^^++^

這是執業律師寫的喔(恕刪)


你可以參考一下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大頭兵99 wrote:
公告有關12月14日...(恕刪)



幫貼澄清文內容:
有關 12 月 14 日蘋果日報 A1 版所刊載之本系畢業校友潘同學之事
件,本系為以下幾點澄清說明:
一、本系自創設以來對於學生之教育,除法學專業領域傳授外,亦相
當重視學生之品格教育,並開設有相關之法律倫理關懷課程。
二、經本系與潘校友聯繫,潘校友表示蘋果日報之報導內容有所偏
頗。事件發生係她與本校法律系蔡依寧校友,在自家附近公園幫
助流浪動物時,撿拾到李姓婦人之皮夾,然後兩位畢業校友留在
原地等候李姓婦人,並約同至警局處理。李姓婦人在電話中表示
願包紅包給兩位校友,兩位校友堅持不要,並說該紅包只要捐給
創世基金會或慈善團體。後因兩位均為本校動物保護社之社員,
潘校友更是兩任動保社社長,雖現已畢業,但仍經常返校從事動
物保護之相關工作。潘校友表示,她們是請求對方將該款項捐給
動物保護社,過程中口氣上可能太過於急躁,不過,該請求為在
場之警察瞭解並獲婦人同意,且當場開立收據,由李姓婦人直接
捐款6000元給動物保護社,做為流浪動物結紮之用,並非飽入
私囊,兩位校友還自認為係功德一件,但沒想到竟發生這麼大的
誤解。
三、事實上,今年九月份凡那比風災時,本系師生二十餘人係本校唯
一組成凡那比颱風清掃志工隊,協助校園環境災後復原工作的團
體,此可為本系法學教育兼顧品德教育之佐證。(請參照本系網
頁http://www2.nuk.edu.tw/fl/01_news/news-ty.htm)
四、本事件純係偶發的個案,發生本事件對社會大眾造成困擾,本系
在此致上最深歉意。爾後,本系當更加警惕並強化倫理品德教育
之課程,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張麗卿教授暨全體師生
敬上

----------------------------------------------------------------
怕了吧~看清楚~~是捐給"動物保護社",有開收據的,別再怪人家了,人家是好學生~~

VitesseWu wrote:
高雄大學對這件事的回...(恕刪)


很明顯有一方說謊 避免死無對証 這篇高雄大學的公告也一併備份

不過公告上沒有明確的屬名和印章 只有結尾簡短的XXX... 敬上(念法律的都...)

也不知是學校是否有得到潘姓女子同意刊登

總之這條新聞現在看起來真的鬧得很大了!!

qqz1114 wrote:
主角是我朋友大家應該...(恕刪)

那一定要拿這麼多嗎.對方又不是不包紅包給她
拿個意思一下就好.將心比心吧年輕人.換做是我周遭的朋友.我一定覺得丟臉

sarillin wrote:
我覺得 重點是 動物...(恕刪)


貧婦這樣上新聞一鬧

就一堆人捐錢給他了

還需要擔心孩子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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