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ugs669 wrote:現代人是怎麼了......(恕刪) 一個律師所寫的類似的案例其中一段寫的很好所以這個案例問題的關鍵不在於道德,而是在於2個關鍵──這位女學生對金錢的態度;及當法內正義與法外正義衝突時,什麼樣的選擇才是智慧、適切之法理學問題。當中又以形式的正義 (法律賦予的權利) 與實質的正義 (法外正義為其中之一環) 衝突選擇是絕對的關鍵。換言之,民法第805條給「拾金有昧」的人 30% 報酬及留置權,是「法內正義」,為法律賦予該女學生的權利。可是當這筆錢是遺失自一個清寒學生的學費時,一旦你行使 30% 報酬請求權 (12,000元),她就只剩28,000元,顯然無法繳學費,其就學即刻成問題!所以維持她的就學機會示「法外正義」。此時12,000元的報酬重要?抑或是失錢女學生之學業重要?此為重要的法益權衡之所在。此即「法內正義」與「法外正義」衝突點所在。從一般人的理性觀及正義的選擇來看,顯然失錢女學生的學業重要性大於拾錢女學生的12,000元之報酬請求權!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此時拾金女學生為纖芥的小利去妨及失財女學生的學業的大利,就是取小利就大害!如此權義相權,輕重懸殊,即不應行使民法第805條的權利。換言之,本案應選擇「法外正義」,而非「法內正義」,才是智慧而適切的選擇,法律哲學中的自然法也是如此要求。但這位法律系的拾財女學生,卻考慮不及此,或根本不在乎別人的死活,只為法律規定的蠅頭小利,顯然錢財在她心目中的份量是重於一切的價值觀、正義觀──如此的人生觀,一旦這位女學生當了法官或律師,我無法想像她的當事人的下場及其法律職業的操守… ── Horrible!!!^++^^++^^++^這是執業律師寫的喔(恕刪)你可以參考一下
大頭兵99 wrote:公告有關12月14日...(恕刪) 幫貼澄清文內容:有關 12 月 14 日蘋果日報 A1 版所刊載之本系畢業校友潘同學之事件,本系為以下幾點澄清說明:一、本系自創設以來對於學生之教育,除法學專業領域傳授外,亦相當重視學生之品格教育,並開設有相關之法律倫理關懷課程。二、經本系與潘校友聯繫,潘校友表示蘋果日報之報導內容有所偏頗。事件發生係她與本校法律系蔡依寧校友,在自家附近公園幫助流浪動物時,撿拾到李姓婦人之皮夾,然後兩位畢業校友留在原地等候李姓婦人,並約同至警局處理。李姓婦人在電話中表示願包紅包給兩位校友,兩位校友堅持不要,並說該紅包只要捐給創世基金會或慈善團體。後因兩位均為本校動物保護社之社員,潘校友更是兩任動保社社長,雖現已畢業,但仍經常返校從事動物保護之相關工作。潘校友表示,她們是請求對方將該款項捐給動物保護社,過程中口氣上可能太過於急躁,不過,該請求為在場之警察瞭解並獲婦人同意,且當場開立收據,由李姓婦人直接捐款6000元給動物保護社,做為流浪動物結紮之用,並非飽入私囊,兩位校友還自認為係功德一件,但沒想到竟發生這麼大的誤解。三、事實上,今年九月份凡那比風災時,本系師生二十餘人係本校唯一組成凡那比颱風清掃志工隊,協助校園環境災後復原工作的團體,此可為本系法學教育兼顧品德教育之佐證。(請參照本系網頁http://www2.nuk.edu.tw/fl/01_news/news-ty.htm)四、本事件純係偶發的個案,發生本事件對社會大眾造成困擾,本系在此致上最深歉意。爾後,本系當更加警惕並強化倫理品德教育之課程,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張麗卿教授暨全體師生敬上----------------------------------------------------------------怕了吧~看清楚~~是捐給"動物保護社",有開收據的,別再怪人家了,人家是好學生~~
VitesseWu wrote:高雄大學對這件事的回...(恕刪) 很明顯有一方說謊 避免死無對証 這篇高雄大學的公告也一併備份不過公告上沒有明確的屬名和印章 只有結尾簡短的XXX... 敬上(念法律的都...)也不知是學校是否有得到潘姓女子同意刊登總之這條新聞現在看起來真的鬧得很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