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8/16>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廠商提告消費者且敗訴定讞 )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他希望對方登報道歉,...(恕刪)

如我是廠商~且做錯事情~有人這麼要求我這麼做~
老實說~我會選擇捐出更多給相關公益團體。(當然~你可以當我是嘴砲,因為我不是廠商XD)

一來誠懇表達出對於此事的遺憾,再者跟社會大眾承諾,儘管相關作業流程並無疏失,但爾後會更加留意相關事項。
最後再表示捐款公益公司一直以來均有在做,因為此事件,公司會多加回饋社會~

假若我是廠商~這樣的態度是不是稍微好些?
有一種東西叫社會觀感,一家在台灣不算小的公司,選擇了一個"罕見"的處理方式~
相信我~就算該公司勝訴,該公司觸理事情的"態度",絕對會名留青史。

順便檢附一張剛剛搜尋的谷歌最新概況XD


MD-dennis wrote:
我已經認為你有點「見笑轉生氣」~ 唉 ~ 文章留點口德,就事論事好嗎?
沒梗就拗爛梗 ~ 玩文字遊戲 ~ 唉 ~ 我不知道該怎麼跟你好好討論了 ~

本來鬼打牆
隨著時間越久壓力越大越沒梗
然後開始爆走
胃達樂 wrote:
那照你這樣說,那請問之前你不也在那個啥中壢斜斜屋,發表你的高論嗎?
那也就是說,那個寫中立斜斜屋難吃的消費者,不也沒給廠商說明的機會隨即爆料說難吃嗎?
然後我們這些所謂的一般消費著也對那個中壢斜斜屋的印象不好了啊!
那也就是說,那些上網寫啥不好吃的,或是寫說那一家廠商,公司不好等等的,都是不成熟摟~
...(恕刪)



其實是最近發生一些消費者惡意指控廠商之案件發生,
讓我對於消費者是否都是單純善意開始持保留態度。

且kiki屋之案件純粹是對於廠商口味表達意見,
我認同口味為主觀判斷、評論意見,
故我不認為分享口味好壞與否會涉及誹謗,
但是樓主陳述內容之問題,
並非主觀評論而是陳述一個事實內容,
故真可能涉及誹謗。

該易開罐碳酸飲料異物事件的確與之前已知之飲料異物案件不同,
因以前其他飲料異物案件皆曾發生過多起類似狀況,
但易開罐碳酸飲料就我所知就不曾發生過,

美國案件的確讓我驚訝也有類似案例,
但我查詢過易開罐碳酸飲料生產流程後的確相信廠商所述發生異物狀態幾乎不可能,
但是現今發現有相類似案例發生,
廠商是否絕對不可能發生異物狀況,
我現今持保留態度。


石梯有夢 wrote:
小康大,多言無益啦

有些人就會口口聲聲消費者權益之類

但是,消費者權益不是這樣用的

一件事未經證實經逕自PO上網的心態是什麼?

是為了大眾利益?

還是想紅的暴料?

或是都有吧。

但從事件發展至今

樓主口口聲聲說不想讓廠商下不了台

但我從頭到尾就沒看到樓主把樓梯搬出來




樓下的sony9大已經有提問問題了,
且sony9大所問的,也是我想請問的,不過我看,您的無視大法太厲害了,
哀~我也不想問你了~反正你會跳過你無法回答部分~問了也是白問!

sony9 wrote:


我想要靠一個造假事件搞倒一家廠商,沒這麼簡單.....
倘若是假的,那請廠商更積極一點好不好。

且常常提到,什麼叫做未經證實逕自PO上網的心態???
自己遇到一件事不能分享?法律有規定嗎?
今天你買到我家蓮霧,你覺得難吃PO上來..那我要說啥?.....

不管事情是不是造假....每個人都可以PO自己購物的心得遇到生活周遭的心情。當然要面對真實考驗
1.造假,面對法律問題
2.不是造假,誰還給道理?

假如很多事情要證實經逕自PO上網 那01可以關站了....可以收了....那個不是來分享心得。
MD-dennis wrote:
貼個案例供大家參考 ...(恕刪)

這個案例比起J大的更容易有造假的空間啊
那麼,我應該幫該文樓主慶幸,還好前去致意的柯先生不是副總嗎?
請專業的法律網友,評評這個案例吧~該網友可沒有照標準的申訴程序走耶
胃達樂 wrote:
樓下的sony9大已經有提問問題了,
且sony9大所問的,也是我想請問的,不過我看,您的無視大法太厲害了,
哀~我也不想問你了~反正你會跳過你無法回答部分~問了也是白問!

這棟樓裡面...那些所謂的反方角色...
都只挑自己看的到的問題回答...挑自己能回答的回答...
無視大法果然厲害...
台中小康 wrote:
美國案件的確讓我驚訝也有類似案例,
但我查詢過易開罐碳酸飲料生產流程後的確相信廠商所述發生異物狀態幾乎不可能,
但是現今發現有相類似案例發生,
廠商是否絕對不可能發生異物狀況,
我現今持保留態度。

我也對你改觀了
LIN ISEI wrote:
無視大法果然厲害...

無視大法~~好~~
台中小康 wrote:
其實是最近發生醫些消費者惡意只恐廠商之案件發生,
讓我對於消費者否都是單純善意開始持保留態度。

且kiki屋之案件純粹是對於廠商口味表達意見,
我認同口味為主觀判斷、評論意見,
故我不認為分享口味好壞與否會涉及誹謗,
但是樓主陳述內容之問題,
並非主觀評論而是陳述一個事實內容,
故真可能涉及誹謗。

所以也是你「認知」上有不同 ~ 如果今天沒有「其實是最近發生醫些消費者惡意只恐廠商之案件發生
你會怎麼看待這個案子?

這不也是鄉民一直在討論的嗎?~ 「那有一家廠商會用那麼強硬的態度處理客訴的」 ~ 因為幾乎沒有,所以鄉民在認知上都會認為廠商不對(我指的是態度不對)
台中小康 wrote:
但是樓主陳述內容之問題,
並非主觀評論而是陳述一個事實內容,
故真可能涉及誹謗。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是我看錯嗎?
您也認同J大是『陳述一個事實內容』嘛看來這點我們是有共識的
那麼~誹謗罪可以成立嗎?還請台大(台中小康大簡稱台大,可以嗎?)指點一二。
katsumi wrote:
您也認同J大是『陳述一個事實內容』嘛看來這點我們是有共識的  ...(恕刪)


陳述事實才有毀謗問題,

事實不等於真實,

真實才沒有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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