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說不可...關於西施過肩摔!!...版主你自己歸類好了!!

sti_limited wrote:
太白目~? 我有罵什...(恕刪)

恐嚇人?
少在那臭美,就算要我也只會找個強一點的
不會去找你這種沒事就聽地下電台,有事也頂多是掃厠所
外加畢業後也只能靠政府一個月施捨22K,這還不夠我二個星期的飯錢
人的麻煩。

知道了是想做甚麼嗎------不想做甚麼,只想看你掃厠所、倒拉G的樣子。
omfr wrote:
依照民國 50年4月...(恕刪)

感謝大大,小弟受益良多

另外想請問,小弟在知識家上搜尋到二例:
妨礙公務是現行犯嗎~~~
此例中,辱罵警察者也和檳榔西施一樣以三字經辱罵員警
員警是以觸犯妨礙公務罪是現刑犯為由,將辱罵者上銬並帶回警局
(西施這次還外加了五字經...)

另一例:
這樣會被開不服取締及妨礙公務嗎?
此例,解答者發言如下:
所以依你所說的推斷..該執勤之警察應不會開你不服取締及將你
依涉嫌違反刑法135條(妨害公務罪)函送(依你說的若你達到構成
妨害公務時警察不可能放你走的,因為你是現行犯。
)所以你不用
煩腦了,只是要多注意交通規則,不要因自己的方便(在路邊
等人),妨害到別人行的權利。
---------------
小弟舉第一例是想請問,辱罵員警三字經觸犯妨礙公務罪的人
能以現刑犯為由上銬帶回警局,為何西施此次不行?

第二例,解答者之發言說:"妨害公務時警察不可能放你走的,因為你是現行犯"
那麼此次檳榔西施妨礙公務,又為何不能以現行犯逮捕?

再來,假設西施確定為現行犯,當現行犯反抗員警又企圖逃跑時,員警是否能強制制伏現行犯?
id1191876 wrote:
恐嚇人?少在那臭美,...(恕刪)


那也要看我有沒有做甚麼需要掃厠所、倒拉G的事
怪了,掃廁所倒垃圾不是正常家事嗎?
難不成又是一篇豪洨的~豪洨文?
id1191876 wrote:
我不必還特地看你住哪,你以為要在網路上找個人會有多難,
我不只知道你現在人住那,連家在那都一清二楚,當然還有其它你以為別人不知的,
所以不要以為在網路上亂駡人沒事,太白目還是會有人找上門。

就算想要騙小孩,也不用講的那麼嚴重吧......

id1191876 wrote:
外加畢業後也只能靠政府一個月施捨22K,這還不夠我二個星期的飯錢

一個月飯錢要吃超過4萬4?
哩金豪小勒.....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豆豉英 wrote:
就算想要騙小孩,也不用講的那麼嚴重吧......(恕刪)

這麼好摸,那你來摸摸我的底

豆豉英 wrote:
一個月飯錢要吃超過4萬4?
哩金豪小勒.....XD(恕刪)

對你這款"人含慢又昩會賺"一個月賺都不知有5萬嘸,飯錢要吃超過4萬4當然嘛很多,對我來說叫"嘟嘟賀娘",別拿你的生活水準套在我身上。
sti_limited wrote:
怪了,掃廁所倒垃圾不是正常家事嗎?.(恕刪)

那是你!在我家這都是下人的事。
後面是什麼情況阿
這裡不是閒聊區嗎?
andy340213 wrote:
想請問,小弟在知識家上搜尋到二例:
妨礙公務是現行犯嗎~~~
此例中,辱罵警察者也和檳榔西施一樣以三字經辱罵員警
員警是以觸犯妨礙公務罪是現刑犯為由,將辱罵者上銬並帶回警局
(西施這次還外加了五字經...)

你知識家沒看清楚:
回答==>"至於拷在椅子上2小時......你要問我 我會老實告訴你說 很有可能是不當的"
但這跟上法院比 -- 總會留下紀錄吧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 的確是好多了啊
就當做得個教訓吧.....
==> 回答的人太含蓄, 意思是你要告員警妨害自由, 那你就等著被告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留下紀錄, 認倒楣吧
ps. 當然如果員警告你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告訴乃論), 你就告員警妨害自由, 大家互相
==> 回答的人有提到微罪不舉, 就是指法官認為只罵一句, 是微罪,不要浪費司法資源
不合法的 拷在椅子上2小時......恐怕不能認定是微罪
另外,如果員警違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權利受侵害,人民可依《憲法》第24條的規定,另外尋求救濟!
第二例回答的已經在第一例和釋字第90號說明過了, 現行犯定義不是那樣




omfr wrote:
你知識家沒看清楚...(恕刪)


你看錯知識家的那個例子的重點了
我幫樓上的大大回應好了
知識家那個例子是說
警察最後沒有把當事人移送,只是開罰單簡單的"私了"
而如果"沒有"要移送,理論上是不能拘禁人的
就看當事人是要簡單的私了(開罰單),還是拼檢察官緩起訴的機會
彼高麗者,邊夷賤類,不足待以仁義,不可責以常禮。《舊唐書列傳第十六》
oaooaooao wrote:
你看錯知識家的那個例...(恕刪)

No, No.....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十九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我比較關心的是員警執法過當的部份, 基本上員警把當事人拷在椅子上2小時是不合法的 ......
我會說我要告員警妨害自由, 並依《憲法》第24條的規定,另外要求賠償!
我可以拼微罪, 他呢??? 當然這樣兩敗俱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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