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nale wrote:
打官司,很多勞工贏,你去查一下判決書就知道了。因資方依勞基法解除勞動契約,資方要負舉證責任。而在法院,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是至理名言。
我認識很多搞勞資糾紛的,最後都當上立委、議員,月收入上百萬。事在人為,只要方向正確,天底下沒有不可能的事。
...(恕刪)
如雇主違法解雇,
你本應依法訴請確認僱約關係存在之訴訟,
你朋友多相信大家會幫你,
不需我們不了解內情之鄉民雞婆.
你上網抱怨勞工局,
我想你是希望以與論壓力要求勞工局對雇主開罰,
但你又不提供資料,
讓人懷疑你只想利用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