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kikat wrote:法律上遭受毀損傷害時,是可以請求回復原狀,所以不一定非得要求賠償金錢既然殘值沒那麼高,對方的認定是她的事,你只要主張你的請求,其餘交給法官所以當然是要求修復至原狀,你也可以主張至原廠修復,不一定要去對方修車廠如果對方賴皮,不理你,你就可以要求法院請求強制執行。...(恕刪) 這個才是正解!
fisheries wrote:法源為何?...(恕刪) 條文您一定熟~ 就不多貼了~~第216條~例如 法拉利 F40 F50 ENZO等 總數稀少..並不多見 一般收藏大於實用 可經具公信力之第三方估價~~確認其稀有價值證明書做書狀附件~主張"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再者咬死修不好也不一定有用...215條有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如果原廠副廠凱太廠都沒有零件可以處理..還是要走回金錢賠償...稀有車輛更不用說了..撞壞一輛少一輛..還是得要回到估價上來~ TOYOTA沒殘值正常..法拉利就......不知大大認為如何? 這樣主張可行嗎?
kikikat wrote:法律上遭受毀損傷害時,是可以請求回復原狀,所以不一定非得要求賠償金錢既然殘值沒那麼高,對方的認定是她的事,你只要主張你的請求,其餘交給法官...(恕刪) 不一定是這樣。法條的規定是: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二一三條第一項)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二一五條)如果回復原狀所費過鉅,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回復顯有重大困難」,就要以金錢賠償,賠償額以市價認定。請參考以下判決:…第一上訴人三星昌公司所有車輛因本件事故受到毀損,若欲回復原狀需花費1,740,288 元,惟該車係西元1994年份者,本件事故發生時之市價僅為85萬元,自修復費用遠逾車輛事故時之市價觀察,足見:系爭車輛回復原狀需費過鉅,即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則依前揭民法第215條規定,應以金錢賠償第一上訴人三星昌公司之損害,即系爭車輛於事故發生時之市價85萬元為宜。從而,第一上訴人三星昌公司請求賠償於85萬元及自原審追加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3 年6月19日起算之法定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94重上327)然而,也有判決不管修復費用多高,也准許請求回復原狀的。請參考:撞壞老爺車 回復原狀太貴 肇事者敗訴可見,法院實務見解也非完全一致。我個人較認同上面高院的判決,賠償事故發生時之市價。
今天果真沒有來調解,負責承辦調解的先生打電話給他,他回答說他昨天被車撞現再在中國醫藥學院掛急診,調解先生要他馬上打老公手機,他說在急診室不能打電話(那你現在就能接電話).調解先生把手中電話轉給老公,老公說:梁先生您的車修了2個星期應該也快修好了吧?他回答說:還沒修好啦!老公說:您對我們這邊都不聞不問,安靜沒有回答.........調解先生要他下禮拜四同一時間來,問他有沒有意見.他說沒有.現場所有的人都在都在想,哇咧,有人寧願詛咒自己又出車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