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istocracy wrote:女主角又不是公眾人物,幹嘛出來道歉?...(恕刪) 犯罪者已經是屬公眾人物囉!! 所以新聞一直挖!!誰叫吳委員馬上承認......當初如果吳委員承認他強暴女主角...或是女主角馬上書面聲明他是被強暴的....媒體就不敢這樣對待"被害人"了...
QWEWQ wrote:悶聲發大財(不出頭,甲踮踮)沒折損到相對於另外一方面就是發大財了 標題還是再改一下吧!不要讓標題模糊了討論的焦點...另外純粹想問一下,若今天情況相反,你會不會跳出來為男方叫屈?
aristocracy wrote:連被告都沒有,何來的犯罪者?...(恕刪) 所以記者一直在苦苦相逼...要女方給個說法...你不覺得另一個委員之前對這種事一直否認...故似乎女主角都沒被挖很深嗎? 不過兩者作為比起來,我比較支持吳委員啦!! .... 至少敢作敢當啦!!
aristocracy wrote:你有沒有搞錯啊?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1.雙方都觸法,怎會變成「孫小姐的錯才是真正嚴重」?(恕刪) 刑法中的通姦罪,為處罰婚姻中的不貞行為,一旦發現另一半有外遇,元配可以會同警察捉姦,查獲證據後依法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配偶提出告訴後,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隨時對通姦的二人或對配偶撤回告訴,但是不能僅對第三者撤回告訴,因為對第三者撤回告訴時,其撤回的效力仍及於配偶,如僅對配偶撤回告訴,其撤回的效力並不及於該第三者,此時,在整個外遇事件中,就只有第三者將獨自面臨刑事追訴,承擔刑事責任。這是現今台灣社會被抓姦後最常見的現象 - 配偶通常會原諒另一半, 但是不會原諒第三者, 這就是為什麼我說「孫小姐的錯才是真正嚴重」!
delenatii wrote:救援投手叫假的啊?推出救援投手, 就是要大家忘記(淡忘)先發投手捅的簍子.接下來應該先發投手躲起來再把救援投手塑造成十惡不赦大家焦點都在那兒, 原本萬惡的先發投手就沒事啦! 依照劇本走到第二段囉~果然發砲的沒事, 被砲打的要被妖魔化囉真沒創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