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之瞳 wrote:
其實如果有人能做到這種程度,我認為已經算是智慧型犯罪了。
而且既然大家都是認為要中立,為何一面倒的認為這個事件不可能是假的。)
不是大家一面倒認為事件不可能是假的,而是我們都會想到舉證責任屬誰的問題。
今天依照消保法第7條第1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
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第3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
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可知業者所負的是「無過失責任」,要主張減輕賠償責任,是要由業者來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就算業者現在告消費者毀謗罪,也是要由業者來舉證消費者是造假,而在業者迄今還沒拿證據來
說服版上的鄉民、讓大家得到合理的心證前,我們當然不可能站在業者那一邊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