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商撞死送報生 檢方求刑2年半..檢察官.你是不是少加一個零阿

pooh0709 wrote:
l檢察官依公共危險、...(恕刪)


看了真令人感慨,在如今現代化的臺灣,難道人命還這樣不受重視,怎麼還像古時人命似草芥的時代,感嘆阿!
gabriev wrote:
刑法法條量刑規定就是...(恕刪)



這樣的論點真是獨特,檢察官求刑的標準在哪?
就是看以往的類似案例加上事件來增減刑度
法官也是,哪是你說的高興判多少就判多少.
gabriev wrote:

刑法法條量刑規定就是不重
不滿意
你可以去選立法委員修法

檢察官依法就是要寫2年6月也只能隨他高興
不滿意
你也可以去考檢察官
就可以擁有同樣的權力

或是直接去考法官
要判他五年或六個月緩刑甚至無罪也都隨你高興..(恕刪)

又來了...無敵大嘴泡文
你不滿意法官可以自己去考法官啊
你不滿意法律可以自己去選立委啊
你不滿意檢察官可以自己去考檢察官啊

所以呢?
大家都不是法官、不是檢察官、不是立委所以都要閉嘴嗎?
所以大家都沒資格罵法律不公、罵法官腦殘、罵立委很混嗎?
所以01上沒幾個人有資格罵,這篇應該要鎖文了
大家全部水桶2年6個月吧...
撞死人判兩年半
A錢判無期徒刑

結論:人命不值錢
sundorys wrote:
這樣的論點真是獨特,...(恕刪)


在法律規定的刑度區間內
求刑與量刑多寡現行就是檢察官與法官的職權

難道你對台灣各地檢署及法院
對於同一類型及相同犯罪情狀之案件
求刑與量刑的刑度
提的出可被檢驗的標準出來嗎
簡單的說...

對於兩年半..你可以生氣...你可以不滿..你可以評論..
你可以嘴砲...

但是改變不了兩年半的事實

即便嘴砲變成了輿論..
輿論支持下修法..
三讀通過..
總統公告了...

這個案子還是只有兩年半

台灣喜歡情理法...

因情歪了理..放縱了法...
結果最後倒楣的...還是一輩子奉公守法的小老百姓

不過喝點小酒啊...算公共危險罪??警察國家啊??
所以刑責不能太重...
不小心肇事傷人或致死...我又不是故意的啊..
刑責一樣不能太重...
肇事逃逸..因為當下害怕慌張...人之常情...
刑責也不能重


當年講的人之常情...

所以造就今天的局面...

怨誰????
chusam wrote:
又來了...無敵大嘴...(恕刪)


告訴你目前的環境與提供或許可行的解決方法被叫做嘴砲
那不曉得閣下的發言該稱為什麼

如果你對"英商撞死送報生檢方求刑2年半"這件事感到不平
有更好的改善方法也願聞其詳
pooh0709 wrote:
l檢察官依公共危險、...(恕刪)

法律千萬條

比不過黃金一條
蘿蔔頭 wrote:
台灣不知有多少用車禍...(恕刪)


這道是一個好辦法
蓄意殺人可能要關個十年(現在沒有死刑了,大家不用怕)
要想殺一個人又要不被關很久
那就喝點酒,開車撞死他,

如果不想自己下手,就請殺手喝酒開車撞死他
這樣就查不出自己與對方的關係
然後補貼錢給殺手,讓他去判公共危險罪,2年6個月,再假釋,一下子就出來了

真是最廉價的殺人方式
http://www.flickr.com/photos/li202/
如果酒醉撞死人在德國會怎麼判?? 也只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德國刑法第三二二條a
但是在台灣,這種自醉行為卻無明法可罰,只能依相關判例來求刑
上面的人不是也講了,相關判例也只是求刑二年半

不過大家也別想以殺人為前提,故意酒醉殺人
這可是以刑法第19條第三項為排除之下,照樣依殺人罪起訴
因為並不符合"過失"之下

法律就是這樣,重罰故意,輕罰非自主性的過失,放眼全世界也是這樣
不過法律也不只刑法,還能附帶民事求償

大家還活在一命換一命這種漢摩拉比法典的時代嗎???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5)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