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briev wrote:刑法法條量刑規定就是不重不滿意你可以去選立法委員修法檢察官依法就是要寫2年6月也只能隨他高興不滿意你也可以去考檢察官就可以擁有同樣的權力或是直接去考法官要判他五年或六個月緩刑甚至無罪也都隨你高興..(恕刪) 又來了...無敵大嘴泡文你不滿意法官可以自己去考法官啊你不滿意法律可以自己去選立委啊你不滿意檢察官可以自己去考檢察官啊所以呢?大家都不是法官、不是檢察官、不是立委所以都要閉嘴嗎?所以大家都沒資格罵法律不公、罵法官腦殘、罵立委很混嗎?所以01上沒幾個人有資格罵,這篇應該要鎖文了大家全部水桶2年6個月吧...
sundorys wrote:這樣的論點真是獨特,...(恕刪) 在法律規定的刑度區間內求刑與量刑多寡現行就是檢察官與法官的職權難道你對台灣各地檢署及法院對於同一類型及相同犯罪情狀之案件求刑與量刑的刑度提的出可被檢驗的標準出來嗎
簡單的說...對於兩年半..你可以生氣...你可以不滿..你可以評論..你可以嘴砲...但是改變不了兩年半的事實即便嘴砲變成了輿論..輿論支持下修法..三讀通過..總統公告了...這個案子還是只有兩年半台灣喜歡情理法...因情歪了理..放縱了法...結果最後倒楣的...還是一輩子奉公守法的小老百姓不過喝點小酒啊...算公共危險罪??警察國家啊??所以刑責不能太重...不小心肇事傷人或致死...我又不是故意的啊..刑責一樣不能太重...肇事逃逸..因為當下害怕慌張...人之常情...刑責也不能重當年講的人之常情...所以造就今天的局面...怨誰????
chusam wrote:又來了...無敵大嘴...(恕刪) 告訴你目前的環境與提供或許可行的解決方法被叫做嘴砲那不曉得閣下的發言該稱為什麼如果你對"英商撞死送報生檢方求刑2年半"這件事感到不平有更好的改善方法也願聞其詳
蘿蔔頭 wrote:台灣不知有多少用車禍...(恕刪) 這道是一個好辦法蓄意殺人可能要關個十年(現在沒有死刑了,大家不用怕)要想殺一個人又要不被關很久那就喝點酒,開車撞死他,如果不想自己下手,就請殺手喝酒開車撞死他這樣就查不出自己與對方的關係然後補貼錢給殺手,讓他去判公共危險罪,2年6個月,再假釋,一下子就出來了真是最廉價的殺人方式
如果酒醉撞死人在德國會怎麼判?? 也只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德國刑法第三二二條a但是在台灣,這種自醉行為卻無明法可罰,只能依相關判例來求刑上面的人不是也講了,相關判例也只是求刑二年半不過大家也別想以殺人為前提,故意酒醉殺人這可是以刑法第19條第三項為排除之下,照樣依殺人罪起訴因為並不符合"過失"之下法律就是這樣,重罰故意,輕罰非自主性的過失,放眼全世界也是這樣不過法律也不只刑法,還能附帶民事求償大家還活在一命換一命這種漢摩拉比法典的時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