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抹橘 wrote:每次看到這種新聞就覺...(恕刪) 看了這種新聞才覺得台灣人好悲哀這種事情從早上到現在居然只蓋了不到十頁可是另一篇汽水事件卻狂蓋高樓真種事才是真正需要大家集氣迫使政府拿出辦法一個人的力量很卑微一萬個人的力量就很可觀了幫忙推這棟樓,讓有關人仕可以看得見。
台灣的警察不是只抓沒戴安全帽與超速?遇到飙仔與黑衣人就勸導不捉?還會讓人開車輾壓屍體又開走?為什麼?警察那時沒自身安危嗎?不開槍射車輪胎嗎?可以向檳榔西施過肩摔,而看到黑衣人就腳軟了?人家嗆大哥名稱警察就怕了嗎?
lecod wrote:舉個例子可樂是飲料中...(恕刪) 是這樣唷?那可樂也好?汽水也好?不都是飲料來做簡稱?所以若要分那麼細?不就永遠分不清?呵呵謝謝賜教啦~而且人死後的屍體在殯葬業不都簡稱大體?而且我也只是單純尊重這位受害者囉,最後我已經改回來(就用死者吧!)。
照執勤要件現場警方是可以開槍的...只要不是對人開就好..還眼看對方開車走....只會記車號萬一人不自首勒...所以原來現場警察的功能變交警了...那很好阿...遇事就變交警...和台南的防飆勤務一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