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白日夢 wrote:
發現關鍵了,下樓吃飯~
咱等他怎解釋囉,自曝其短,貽笑大方,自以為是
就業服務法適用警察........(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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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昧問一下台中小康,您是否從事汽車相關法律的行業??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賴樹立表示,就服法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權利,「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不能在種族、宗教、性別、出生地、容貌、五官等條件設限」,如警察、軍人因另有法令規定,可以排除就業服務法規範,「空服人員依法不能排除就業服務法規定」。
...(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規定訂定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其法律位階是法律還是行政命令?
本人認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考試院增訂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屬於行政命令(授權命令),
考試院雖巳依法送請立法院備查在案,但時至今,
仍未經過立法院法定程序審議通過,總統公布,
遵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規定不得成為法律,依舊歸屬行政命令。
既不得成為法律,依憲法第172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身高限制規定明顯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因而無效。
...(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我認為賴組長上述說詞應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
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文章內容最後提到
賴樹立表示,就服法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權利,「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不能在種族、宗教、性別、出生地、容貌、五官等條件設限」,如警察、軍人因另有法令規定,可以排除就業服務法規範,「空服人員依法不能排除就業服務法規定」。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為符合一般社會大眾對警察人員期待與信賴,且我國「警察教育」,不但以法律定之,且係經由特別法予以規範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四七號等相關解釋意旨,因係屬細節性與技術性事項,本於專業考量及尊重專業特性,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應無違背
台中小康 wrote:
不要只會姑狗,
要有自己解釋法條之能力,
政府官員說的話不一定都是對,
你對於我說的法律位階之問題你搞懂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