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在Y拍買東西時 千萬要非常小心開箱

抹抹橘 wrote:
重點就是我們不賣分售...(恕刪)


這就是各家風險承擔的問題了

有人可以承擔這種風險有人沒辦法承擔

寶路出問題我公逢其時

在來後來我家的寵物不吃我也是拿去店家退可是是代理商換了代理的另外一個牌子給我





bigmouw wrote:
這就是各家風險承擔的...(恕刪)


所以我們還是以買原包裝為主
畢竟包裝上有完整標示
這樣主人買的時候也比較安心




畢竟有些店的分裝包
不是拆起來賣這麼簡單...
人生は一期一会だ!
忘記登出 wrote:
網購「充氣娃娃」拆封「試用」後可否退貨?
...(恕刪)


對法條一知半解,
會拿特例當通案的話,
還是別上來誤導版友吧。

上面充氣娃娃正因是特例,
所以消保會才要討論不是嗎?
如果很明顯鑑賞期不得試用那還有啥好討論的?

好幾個版友糾正過你了,
還堅持己見的話,
看看政府自己怎麼說的:

經濟部法律諮詢服務網的解釋

1.[七天鑑賞期] 可解釋成 [七天試用期]。蓋因消保法第19條立法意旨,
即因此類型交易,消費者無法事先檢驗商品,故法律賦與消費者七日的猶
豫期。
2.依消保法第施行細則第17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其解除權不消滅。」反面解釋,主管機關認為,除非可證明係買家之過失所致產品故障,否則仍屬七天鑑賞期之適用範圍。
rexjian wrote:
對法條一知半解,會拿...(恕刪)

如果鑑賞期皆可試用,那消保法應該列為<七天試用期>,就不必有這麼多語意上的爭論了!為何不是試用期呢?各位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21&t=292955&r=373&p=3#2452363
二年多前就看過類似的爭論,個人覺得上面連結這位raytracy先進發言詮釋的很完整,僅提供大家參考.節錄如下:

「拆封使用」這個動作, 可以被視為「是否已經願意買受」的分界點, 在您尚未跨越這個分界點前, 都還符合「鑑賞」的定義, 七日內退還無異議. 但是您一但跨過了, 即使還未到七日, 在認知上, 「拆封使用」這個行為, 已經被視為同意接受這個商品(也就是法條中所說的「買受」), 既然您已決定買受, 就不能再反悔. 當然, 並非買受之後, 就全然不能退貨, 但是跨過這個界線後, 退貨的依據就不再是消保法的第 19 條, 而是民法上的「物之瑕疵」相關規定,與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無關。

消保法第 19 條所保護的, 是消費者在「決定買受之前的考慮權利」, 而非「決定買受之後, 又反悔不要」的權利.所以, 如果您還在考慮, 就不要拆封使用. 當然, 若您退貨時, 商品外觀仍完好, 致使廠商無法從外觀上, 判定您有「使用」事實的話, 自然也無從主張您已行使「買受」之意願, 此時便需遵循第 19 條之規定.

法律是基於公平的原則而設計的, 若允許消費者, 在鑑賞期內反覆其意念 (第3天覺得想收受, 拆封起來用; 到了第 5 天不想用了, 就去退貨), 顯見對銷售商會造成損害. 七日鑑賞期的設計, 已經盡到保護消費者的作用, 但消費者也應基於公平之原則, 在七日內若無使用意願者, 不應擅自加以拆封使用, 便於退貨後再售予別人. 這樣才能確保雙方都有均等的權益.

「鑑賞期」和「試用期」都不是法定的用詞, 只是民間對於一般認知的描述, 但消保法在設計上, 僅保護一般所認知的「鑑賞」權利, 而非一般所認知的「試用」權利. 拆封試用 = 願意買受, 一但行使這個權利, 第 19 條就不再加以保護, 您不能事後又反悔說要「恢復原狀」.....以上, 絕非「文字遊戲」而已.....

若跟實體販售相比較, 兩者都有相同的權利:

1. 鑑賞期長短:
實體販售 - 從您在貨架上拿了貨品, 到收銀台結帳之前
郵購販售 - 從您收到商品之後開始算起, 七天之內

2. 完成買賣契約:
實體販售 - 在收銀台結帳之後 (視同完成契約行為)
郵購販售 - 拆封開始使用商品 (視同完成契約行為, 與是否七天內無關)
這是簽名檔不是千人斬 這是簽名檔不是仙人掌 這是簽名檔不是千人斬 這是簽名檔不是仙人掌
我記得法律保障的是七天猶豫期 而不是鑑賞期OR試用期
不過關於包裝紙箱的損壞不合理的賠償是可以找消保官[搓]1下的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伽斯特 wrote:
網路找到的文章---...(恕刪)

還好
我都用割......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忘記登出 wrote:
如果鑑賞期皆可試用,...(恕刪)


我只知道東森現在賣的東西常會一包給你試用

COSTCO開箱用過還可以退

P購開來試用過退貨也不曾收費

以上都是商人提供的試用權利

我通常會退貨都是逼不得已

其實只是想買到我真正需要的東西

退貨也是很麻煩的好嗎~誰吃飽太閒愛退貨

誰可以天天在家等宅配來收退貨?
錯就錯在
廠商把郵寄資料"直接"貼在原廠紙箱上
一般不都會多一個外包紙箱嗎?
人家拿
rexjian wrote:
經濟部法律諮詢服務網的解釋
來引用

你卻用01板友來詮釋........
忘記登出 wrote:
二年多前就看過類似的爭論,個人覺得上面連結這位raytracy先進發言詮釋的很完整,僅提供大家參考


建議你該開冷氣了 小心別中暑暈了頭.......
忘記登出 wrote:
網路購物所謂的鑑賞期~~~是指只能看~不能拆開來用~
如果你是利用鑑賞期間退貨.本來就該支付相關費用.
包裝已拆封,店家要把這商品賣給誰?誰要二手貨?
你會容許上面已經有拆封過的痕跡嗎?

週遭蠻多朋友都錯把"鑑賞期"當作"試用期".
反正用不合就退!也不必付運費!看了真讓人無言!
.(恕刪)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3年8月20日 消保督字第0930002323號
企業經營者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有違平等互惠原則,應屬無效條款。


消保法 不是你說怎樣就怎樣

退貨的商品也是退回原廠檢驗, 若是新品就恢復原廠設定+重新包裝後才出貨 (這點 pc家 之前就發過聲明)

外觀若是有些微毀損會當福利品賣

何來買到有拆封痕跡的商品?!

做生意沒這麼簡單 這些也都是店家 商家 廠商 必需負擔的成本


用不合用就退貨讓你很無言?

那如果廠商都只花錢在廣告上 廣告得天花亂墜 , 結果你買到該商品 效果or效能 不如預期卻不能退貨 這會不會讓你更無言!?

一句老話 東西好就不怕被退貨

東西不好卻利用廣告欺騙消費者的廠商 被退貨的成本搞到倒閉 大家也只會拍手叫好

(好的廠商也不怕被惡搞, 現在網路購物平台 都有整理黑名單 多次惡意退貨的買家 該平台就不會再賣他東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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