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悲哀
jahvet wrote:
也許我是說太快了些,...(恕刪)
jahvet wrote:
這些說法要分開來看吧:
要廠商出貨--->這哪裡無理取鬧?要求賣方履行給付標的物不是天經地義?
最多只是回到前面法律層面的爭議。
要求不合理的賠償--->誰要求了?又是怎樣不合理的賠償?
告詐欺--->老實說,確實可能不成立詐欺;但民間把債權債務關係認為有刑事責任,
也不算太過少見吧,不然就不會有「假性財產犯罪」這種名詞了。,...(恕刪)
iceoff wrote:
據我所知只有台南法院這樣判吧! 不只台北更多的法院不是這樣判.
iceoff wrote:
問題是這個錯, 需要賠這麼多嗎? 好像不小心撞了一下人, 是撞人的不對, 但法院判終身監禁, 合理嗎? 那我只要買通一個Apple Key標價的員工, 我就可以得到整個Apple公司.你覺得這樣是合理的?
我覺的這不符合比例原則.
mikycomepls wrote:
如果因為標錯價, 廠...(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