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Apple 這次標錯價事件...

什麼時候勇敢善良節儉正直的台灣人只會貪圖這種小便宜了??
有點悲哀
chiang:加減點一下啦,不然最近要買server,總價快5百多萬,貴到想罵髒話.......
iceoff wrote:
我看Apple 這次標錯價事件, 應該結果跟Dell差不多....(恕刪)

連 Apple 都還沒有說它們標錯價,您這樣就說它們標錯價,會不會被它們告啊?
這麼有創造力的公司,這次活動將來各大管理學院可能都將列為典範來做專案研究,
案例名稱我猜會叫做「陷阱式行銷」...
步驟:
1. 先定個高高的價錢
2. 然後來個低價活動
3. 經過一傳十、十傳百,湧入大筆訂單。
4. 調整訂單價格回原價。
5. 支持者鄙夷一下想買低價商品窮人,說你們窮到只剩下貪婪... (非我族類,不屑是剛好而已)
6. 增強買高價產品使用者的高格調滿足感。
7. win-win。
iceoff wrote:
我看Apple 這次...(恕刪)


現在資訊越發達我越覺得大公司根本沒有所謂誠信....
因為名牌效應更大

台灣人喜歡追求名牌,即便蘋果電腦完全不甩
還是一堆人追著買APPLE的產品
IPHONE 4G有問題,可是還不是很多人在等著台灣上市嗎?
生於世紀末,存於世紀初....
jahvet wrote:
也許我是說太快了些,...(恕刪)



jahvet wrote:
這些說法要分開來看吧:
要廠商出貨--->這哪裡無理取鬧?要求賣方履行給付標的物不是天經地義?
最多只是回到前面法律層面的爭議。
要求不合理的賠償--->誰要求了?又是怎樣不合理的賠償?
告詐欺--->老實說,確實可能不成立詐欺;但民間把債權債務關係認為有刑事責任,
也不算太過少見吧,不然就不會有「假性財產犯罪」這種名詞了。,...(恕刪)




這樣看吧, 這是最新有關這類爭議的行政命令:

經濟部於今年六月公告訂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依該規定,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先從要求廠商出貨這點來看:
法律上允不允許消費者要求廠商出貨, 可.
廠商能不能不出貨, 可.

消費者要廠商乖乖出貨, 或是一定要出貨可不可以(這是網路上部份消費者主張的), 不可以. 即使消費先於請求給付作為的官司中勝訴了, 廠商仍可以不用一定要乖乖出貨, 頂多接著打損害賠償的官司.

再來看要求不合理的賠償:
網路上一些消費者, 講得好像自己下標而廠商未出貨而受到多大多大的損失, 這種帖很多, 請自行尋找, 我不在這多談.
你自已也明白請求損害賠償是怎麼一回事, 部份消費者要求過於誇大, 非為無理取鬧嗎?

現在網路上有部份消費者較偏激, 認為APPLE就該認賠出貨, 不然就是誇大自己的損失要求不合理的賠償.
但回歸法律來看, 能嗎?
第一, 消費者能不能透過法官取得要求APPLE出貨的強制執行的權力, 不能.
第二, 如果不能透過公權力強制要求APPLE出貨, 消費者能不能在法庭上漫天喊價賠到我爽, 可以, 但是法官只能照法條來走, 判給消費者"合理"的賠償.
iceoff wrote:
據我所知只有台南法院這樣判吧! 不只台北更多的法院不是這樣判.

不同的法官對同一行為未必會有相同的見解…你認為上面節錄的台南地方法院裁判書對於雙方買賣契約成立的認定理由是沒道理的嗎?

iceoff wrote:
問題是這個錯, 需要賠這麼多嗎? 好像不小心撞了一下人, 是撞人的不對, 但法院判終身監禁, 合理嗎? 那我只要買通一個Apple Key標價的員工, 我就可以得到整個Apple公司.你覺得這樣是合理的?
我覺的這不符合比例原則.

民法上本來就賦予法院在判決時可以斟酌情況減輕其賠償的金額…

民法第 218 條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
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若買賣契約成立…廠商為了維護其商譽或經營理念願意承受重大損失而依約出貨…那是其選擇…

若其為了能使公司能繼續經營而選擇對其損害較小的賠償方式並與大部份消費者達成和解…

既可使其商譽的損失降低又不會造成其經營上重大的困境…此未必需要經由法院來裁定才能做…

當然廠商也可以選擇用消極態度來面對…等消費者提起告訴再經由司法途徑來處理…

僅節錄引用台北地方法院裁判書之意見:

而被告縱於本訴訟中獲得
勝訴判決,亦僅是於法律判斷上暫時取得較有利之位置,除
法律之評價及解釋仍將隨立法與實務有所更迭異同外,其於
此訟爭之過程所造成消費者之不信任,對其商譽亦將產生無
形之損害。被告於本訴訟後,若逞法律暫時評價之優勢,苛
刻對待消費者,或設計更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及交易模式,
以圖趨佔消費者之便宜,而不思如何消弭其已對消費者所造
成挾財力之雄厚、法律之優勢而財大氣粗、仗勢欺人之企業
刻板印象,終將於商業經營上遭致市場抵制及消費者反撲之
不利結果。

iceoff wrote:
層層簽核後一般最後key-in的還是一個人吧?
還是您公司或者您看過那家公司同一單子標價Key-in的是兩個人以上?


層層簽核之後為什麼還要keyin?!
為什麼不是keyin好才簽核?!
之前DELL是件我記的不是又有新規定!好像是為了防止標錯價好像可以不用出貨!
這個我記的是新聞講的!反正以後發生這種是廠商都可以不用認帳,
感覺起來很悶!不曉的是誰規定的!
mikycomepls wrote:
如果因為標錯價, 廠...(恕刪)



如果因為標錯價, 廠商就得乖乖出貨,
那麼一個員工就可以搞跨Apple這樣大的公司.
例如:
不肖人事, 串通裡面管key網站價格的員工, 把價格1000 USD的物品 改成 1 USD
約定好時間, 一次下100萬台.
只要沒有證據說是被駭客入侵或系統故障之類的,
那麼就得乖乖出貨.
那這公司不死也難.
合理嗎?

況且如果你是櫃台的收銀員,
不小心把客戶的款項打錯了,100萬打成10萬.
那客戶是否也可以說是反正是你打的,
我就只要付10萬就好了.
難道有這種事嗎?

這兩個問句不就是在表達員工的行為與公司的責任是獨立的, 可以被切割的
員工的行為與公司的責任, 是不能切割的! 我有說Apple沒錯嗎? 還是我表達的不清楚嗎?
Apple員工標錯價, 還是Apple標錯價對我來說是等於的.
問題是這種錯誤, 一定得乖乖出貨?
如果這種錯誤一定得乖乖出貨, 那麼就容易發生內神通外鬼的事,
公司很容易出問題.網路交易不僅是B2C, 還有B2B.


所以我說, "順著您的邏輯"推理, 霸菱, 國票都可以卸責. 我的推理有不合理嗎?
無意跟你辯蘋果事件本身. 純粹辯邏輯.
因為前提錯了, 這樣後面會和理嗎?
Arsene wrote:
層層簽核之後為什麼還...(恕刪)


我不知道Apple的系統如何運作.
依yahoo, 露天的系統來看, Key-in 完直接就上線了.
iceoff wrote:
我不知道Apple的系統如何運作.


那您是基於什麼background 做出
「那麼一個員工就可以搞跨Apple這樣大的公司.」
這樣的論述?


iceoff wrote:
依yahoo, 露天的系統來看, Key-in 完直接就上線了.


啥系統?!拍賣系統?
拿來跟B2C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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