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dtt wrote:
1.『不過135萬的罰鍰,則因林無犯意,裁定免繳。』行政罰不以故意為必要,而以過失為前提,無法舉證無過失者,推論為有過失.......法院對於政治人物、名人都是大小眼,一般老百姓早就連續處罰....。
2.如果林志玲勝訴,全台灣所有勞工、薪資所得者等,都會主張自己也是執行業務者(出賣我的技藝維生),要求退稅。
3.執行業務者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並要有基本的會計帳簿(至少要有日記帳),財產目錄等.....
4.若一般公司扣繳錯誤,老早就被國稅局處罰了!法院未處罰凱渥也是大小眼。凱渥是扣繳義務人,給付林志林所得時未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應依第114條規定處一倍以下罰鍰!
呵呵
高手出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