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補稅案,大家看法如何??


aadtt wrote:

1.『不過135萬的罰鍰,則因林無犯意,裁定免繳。』行政罰不以故意為必要,而以過失為前提,無法舉證無過失者,推論為有過失.......法院對於政治人物、名人都是大小眼,一般老百姓早就連續處罰....。
2.如果林志玲勝訴,全台灣所有勞工、薪資所得者等,都會主張自己也是執行業務者(出賣我的技藝維生),要求退稅。
3.執行業務者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並要有基本的會計帳簿(至少要有日記帳),財產目錄等.....
4.若一般公司扣繳錯誤,老早就被國稅局處罰了!法院未處罰凱渥也是大小眼。凱渥是扣繳義務人,給付林志林所得時未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應依第114條規定處一倍以下罰鍰!

呵呵
高手出現了......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雖然這樣說可能會被很多人砲

不過我還是覺得林志玲用這樣的方式報稅想要節稅 他只是在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罷了

這樣節稅總比一些路邊攤/菜市場賺飽飽又不繳稅好多了

如果國家覺得他這樣報稅於法不合 照樣能追回來又跑不掉

別以為在做路邊攤/菜市場的就是市井小民

靠這買名車住豪宅的人不在少數

我家樓下賣豬肉的 賣到把兩個小孩都送出國唸書了 一個高中 一個大學

要不是跟他聊天他自己說出來 誰會知道菜市場這麼好賺?
aadtt wrote:
1.『不過135萬的罰鍰,則因林無犯意,裁定免繳。』行政罰不以故意為必要,而以過失為前提,無法舉證無過失者,推論為有過失.......法院對於政治人物、名人都是大小眼,一般老百姓早就連續處罰....。

【行政罰法第7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行政罰法第8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所得稅法第十一條中表演人本是可適用執行業務者
林志玲是根據扣繳憑單內容去申報所得
要說其有故意或過失也太牽強了
再者
法院本可以第八條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aadtt wrote:
2.如果林志玲勝訴,全台灣所有勞工、薪資所得者等,都會主張自己也是執行業務者(出賣我的技藝維生),要求退稅。

第十一條 (執行業務者、營利事業課稅年度)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不是你想主張你是執行業務者就可以主張


aadtt wrote:
3.執行業務者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並要有基本的會計帳簿(至少要有日記帳),財產目錄等.....

執行業務者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應該沒有吧?
你可能搞錯了


aadtt wrote:
4.若一般公司扣繳錯誤,老早就被國稅局處罰了!法院未處罰凱渥也是大小眼。凱渥是扣繳義務人,給付林志林所得時未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應依第114條規定處一倍以下罰鍰!

法院是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審理案件
在這個案中法院是要如何處罰凱渥
說來聽聽
是這樣的嗎?

這案子己經追了幾年了你知道嗎?


滿腦子只有政治的網軍

洗洗 wrote:
是這樣的嗎?這案子己...(恕刪)

呦~01最大的車輪黨政治打手說這種話,鬼信你...
應該說~演藝圈很多人這樣報稅

她只是太出名被盯上~

aadtt wrote:
.執行業務者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並要有基本的會計帳簿(至少要有日記帳),財產目錄等(恕刪)


這要看狀況吧!

我以前當買房子的介紹人,
有一筆介紹費,
建設公司開給我的扣繳憑單,
所得類別就是執行業務所得
winsonatmob wrote:
這要看狀況吧!我以前...(恕刪)

她是隨便說說
你還真的把它當真?
既然抓到該繳就繳
好歹是明星
顧一下形象嘛
隨便亮個相賺的都比那些多

一直上訴
對她的印象越來越差了

chin4001 wrote:
所得稅法第十一條中表演人本是可適用執行業務者
林志玲是根據扣繳憑單內容去申報所得
要說其有故意或過失也太牽強了


並非只要表演人就都一定適用執行業務,像長庚的醫生也一樣,
扣繳憑單的內容根本就是凱渥與林志玲可以事先「溝通」好的,不能說沒有過失,
頂多只能憑「不知道不能這樣報」引用第八條減免處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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