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peiMobile01 wrote:還好沒像"捍衛機密"可以把資訊存在腦裡,要不然連腦袋都要檢查。 當年中國原子彈之父, 就是用這種方式把原子彈的關鍵技術帶到中國去.所以現在米國一些機密科技的研究員都得做身家調查.
有一點想不透,如果任何員工帶儲存設備在身上就能竊取到公司機密,這未免也太鬆散了吧?況且也直接將每位員工都當成預備竊盜的嫌疑犯對待了!有心要竊取公司機密的,一定會想其他方法,現在微型硬碟輕巧的要命,偽裝成煙盒、粉餅盒,根本防不勝防,要防竊卻不從源頭開始(嚴格管制機密資料的取得方式與使用環境)從下游端去管控,既浪費力氣又易引起反彈,是何苦呢?此外,在下並不認為勞方除了領錢閉嘴或離職之外,沒有第三條路走,勞工有有向不合理規定說「不」的權利,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資方是不可以輕易剝奪勞方的工作權利的。
筠心 wrote:因為...如果不走這...(恕刪) 非自願離職還算不錯,資方還得付資遣費不過勞工可能有其它的路可以選擇制度假如規定得太嚴苛,讓員工有被剝奪的感覺最直接的說法就是士氣低落,學術一點或許可以說是工作滿意度降低不願意離職的人,報復公司的方法就是不要太努力工作如果只是一個替代性高的小員工,大家可能覺得沒什麼了不起不過如果是一群小員工都不滿意這樣的制度,集體的怠工應該可以讓公司受不了吧但是看起來台灣的勞工大部分都很能體諒老闆,站在老闆的角度思考大家都會選擇乖乖聽話,遵守規定,所以公司應該不用擔心員工會做出奇怪的行為這可能就是現在大家都選擇自己當老闆,沒什麼人想當員工的原因吧
違反公司規定被fire是不會有資遣費的-------------------------------------------------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zhluo wrote:違反公司規定被fir...(恕刪) 應該是要經過法院審理與判決才算數 ....不然只要公司規定嚴苛 , 老闆及主管看員工不爽 , 找個 "不符合公司規定"的理由請員工滾蛋即可 ?? 當然沒那麼簡單 !!資方要舉證 , 且工作規定要送各地勞工局核備 , 要合法(勞基法與其他一般的民刑法等)合理才可 ! 而且重不重大也不是資方說了算 !! 是法院判決才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