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女朋友抱怨公司的規定


taipeiMobile01 wrote:
還好沒像"捍衛機密"可以把資訊存在腦裡,
要不然連腦袋都要檢查。

當年中國原子彈之父, 就是用這種方式把原子彈的關鍵技術帶到中國去.

所以現在米國一些機密科技的研究員都得做身家調查.
Artige Kinder fordern nichts. Artige Kinder kriegen nichts.
ptx wrote:
(恕刪)...勞方的抱怨,結果只有自願離職或是乖乖聽話兩種選擇...(恕刪)


因為...如果不走這兩條路,就只剩非自願離職這條路了....

ptx wrote:
看來板上的大老闆應該不少
大家都是站在資方的角度看事情
勞方的抱怨,結果只有自願離職或是乖乖聽話兩種選擇
這種管理方式真的是簡單又直接


這是放大絕嗎!?
有一點想不透,
如果任何員工帶儲存設備在身上就能竊取到公司機密,這未免也太鬆散了吧?
況且也直接將每位員工都當成預備竊盜的嫌疑犯對待了!

有心要竊取公司機密的,一定會想其他方法,
現在微型硬碟輕巧的要命,偽裝成煙盒、粉餅盒,根本防不勝防,
要防竊卻不從源頭開始(嚴格管制機密資料的取得方式與使用環境)
從下游端去管控,既浪費力氣又易引起反彈,是何苦呢?

此外,在下並不認為勞方除了領錢閉嘴或離職之外,沒有第三條路走,
勞工有有向不合理規定說「不」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資方是不可以輕易剝奪勞方的工作權利的。


筠心 wrote:
因為...如果不走這...(恕刪)
非自願離職還算不錯,資方還得付資遣費
不過勞工可能有其它的路可以選擇
制度假如規定得太嚴苛,讓員工有被剝奪的感覺
最直接的說法就是士氣低落,學術一點或許可以說是工作滿意度降低
不願意離職的人,報復公司的方法就是不要太努力工作
如果只是一個替代性高的小員工,大家可能覺得沒什麼了不起
不過如果是一群小員工都不滿意這樣的制度,集體的怠工應該可以讓公司受不了吧

但是看起來台灣的勞工大部分都很能體諒老闆,站在老闆的角度思考
大家都會選擇乖乖聽話,遵守規定,所以公司應該不用擔心員工會做出奇怪的行為
這可能就是現在大家都選擇自己當老闆,沒什麼人想當員工的原因吧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違反公司規定被fire是不會有資遣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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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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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台灣的老闆對員工太苛, 所以台灣才會一大堆中小企業,
自己當老闆, 然後繼續壓榨勞工....
Artige Kinder fordern nichts. Artige Kinder kriegen nichts.
zhluo wrote:
違反公司規定被fir...(恕刪)
前提是情節重大呀,這可不是公司說了算
攜帶手機和mp3是否能被視為情節重大,應該還有爭議空間吧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zhluo wrote:
違反公司規定被fir...(恕刪)



應該是要經過法院審理與判決才算數 ....不然只要公司規定嚴苛 , 老闆及主管看員工不爽 , 找個 "不符合公司規定"的理由請員工滾蛋即可 ?? 當然沒那麼簡單 !!

資方要舉證 , 且工作規定要送各地勞工局核備 , 要合法(勞基法與其他一般的民刑法等)合理才可 ! 而且重不重大也不是資方說了算 !! 是法院判決才算數!!
『聽說』啦,台積電聯電他們公司門口有偵測儀器,專門偵測有照相功能的手機的.........
我那可憐的同學為了這個偵測,還得重買一隻功能比較陽春,也就是沒有照相功能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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