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mtvb wrote:但利菁是個熱門的公眾人物,理應接受觀眾最大限度的公評,不應該輕易下重手去告一個一般人看起來就覺得是假假的低級搞笑嘲弄。...(恕刪) 熱門的公眾人物應受公評,不熱門就不用嗎?這樣的說法豈不是公評熱門的可接受,公評小咖的不可接受?實在是很奇怪的說法再說,公眾人物又不是公僕,為何得接受公評?
RC-MAN wrote:你會覺得大陸言論自由超過台灣那表示你走得地方不夠多.台灣如果是假民主假自由你還能在這裡嘴砲嗎?台灣可以直選自己的總統,自己的市長,大陸能嗎?你支持的對象選不上就叫不自由嗎? 叫做假自由...出來選都垃圾,有選沒選都一樣,選上又不替人民想著,只為財團服務。就政府功能而言,台灣差大陸一大截....台灣不少人對言論自由的認知都是從某黨及名嘴口中學得,完全歪曲言論自由的內涵。要糾正這種行為有點難,因為已經積非成是,有人出來講就會被扣帽子,政府要出來管又會被叫為法西斯。
cbmtvb wrote:但利菁是個熱門的公眾人物,理應接受觀眾最大限度的公評,不應該輕易下重手去告一個一般人看起來就覺得是假假的低級搞笑嘲弄。...(恕刪) 你可以不喜歡這個人(我也不喜歡利菁)。但人家怎麼說,也是人生父母養。為什麼需要平白無故,去接受所謂『假假的低級搞笑嘲弄』?你本人也接受別人這樣嘲弄你嗎?你希望別人大人有大量。但是做出『假假的低級搞笑嘲弄』事情的人,不也是已達法定年齡,有行為能力人,為什麼不能為自己做的事情負責?如果警察受理利菁的報案,那對錯不是已經很明顯了嗎?你還打算像個小孩到什麼時候?
RC-MAN wrote:公評與譭謗是不同的,公眾人物和你一樣有不被公然侮辱的權利再來你後面的那些言論最好修改一下.PS: 我也不喜歡利菁,但是也不會在網路上譭謗他. 感謝您的好意提醒。個人以為言論自由的最低底限就是民眾可以對公眾人物公評、嘲諷而不用怕輕易就被告誹謗或公然侮辱。而公眾人物可以告民眾誹謗的必要要件必須是具「可讓人信以為真的真實感」的不實陳述。大家都那麼自干於限縮言論自由而不思極力爭取,等哪天你的某一篇熱心寫出的網路評論被輕易提告時,再後悔也莫及了。
警察受理 不代表你一定對喔你只要堅持要報警察還是得給你報如果虛構可能會誣告如果是小事或明顯罪證不足 可能會被檢察官或法官斥責又人身攻擊與誹謗 兩個是不一樣的總之所謂的言論自由應該是指在有根據的狀況下而不是虛構或純粹讓人難堪另外我比較好奇的是怎麼會被逮捕(拘提?)當事人如果得知被告 應該收到傳票去出庭就可以了搞到被拘提
cbmtvb wrote:感謝您的好意提醒。個人以為言論自由的最低底限就是民眾可以對公眾人物公評、嘲諷而不用怕輕易就被告誹謗或公然侮辱。...(恕刪) 這案子是公評或是嘲諷甚至是污辱,只要對方感到不舒服當然可以提出誹謗提高。不能因為是公眾人物就得忍受低俗的污辱,換做是你或你的家人被言語攻擊,那你會捍衛對方的言論自由嘛?對自己說出的話及做的事情負責任,不管是那個時代都是真理!
許多支持嘲弄利菁那位網友的也不見得有錯啦讓我想起一部電影美國哈騷客雜誌創辦人利用媒體公然嘲弄政治人物電影結局是這種言論受到美國憲法保護當然嘲弄尺度並非無限上綱只是這裡是台灣....當然這事件最後法院會怎麼判....你我大眾只能當茶餘飯後話題由法官去自由心証吧
teepe22 wrote:換做是你或你的家人被言語攻擊,那你會捍衛對方的言論自由嘛? 如果小弟我是一個在台灣還算上得了檯面的公眾人物,也就是說我的話語優勢或話語權比一般民眾強太多了,那我絕對用全力捍衛對方的言論自由。除非就像小弟所說的:具「可讓人信以為真的真實感」的不實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