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我認為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暗天使 wrote:
地方法院 判決書ht...(恕刪)



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
之方法為之。





這句話 反過來說 是 係"順從"被害人意願嗎??

恐龍們?
暗天使 wrote:
節錄至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一部分

然A 女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公訴人詰問其是否見過被告裸
體或是否遭被告擁抱、親吻等問題,A 女則均答以「沒有」
等語,顯見A 女於警詢時陳述之重要待證事實部分,與審判
中之陳述已有所不符
。而經本院審酌本件案發之時,A 女僅
係3 歲稚女,智力尚未發展完成,依一般經驗,對於其所見
聞之事,應僅有直接鋪陳之能力,尚無法對其所見聞之事加
以增刪、修飾或添加個人意見,且依案發當時之情形,A 女
係於95年3 月30日即案發後翌日立即接受警詢,因距離案發
之時甚為短暫,其記憶應較為清晰
,而A 女之警詢光碟經本
院勘驗結果,並無任何被不當導引所為之陳述,亦有本院勘
驗進入減述流程之錄影光碟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恕刪)


大家應該也要查一下那位地方法院的承審法官是誰..

三歲小童的證詞哪作的了準 ? 更何況搞不好作筆錄的警方也早已被嫌犯收買也說不定 !!

而且後來女童也翻供了不是嗎 ?
我比較好奇的,是審這個案子的法官㥃都沒有女兒?? 沒有孫子??
同樣狀況發生在自己親人身上,也是同樣的判決方法?!

還是別人的小孩死不完? 好官我自為之?

ps:至於那個什麼都看報紙才知道的騜上,我只希望總統府不要哪一天忘了幫他訂報紙...
邵燕玲這次的判決,
已經杜絕了她將來升官的機會,
只要是見報的升遷都會被剿,

我想這也是她本人始料未及的吧!

現在如果你問她,再讓妳辦一次相同的案子
你還會做相同的判決嗎?
我才不相信還會像現在的判決書一樣鬼扯!
SIN* wrote:
社會觀感問題...(恕刪)


那如果以後對自己判決不利的,糾眾串聯抗議,就可以用
社會觀感不佳來翻案,如是這樣也不好.依法判決不符合
社會期待那是法的問題.
阿pentax wrote:
文字 是 如何整理 ...(恕刪)

我只能說
至少法官比"只看媒體文字的人民"更接近事實~
接近事實度:神≧當事人≧法官(或法庭上其他相關接觸此案之人)≧看判決書的人≧看媒體轉述的人

現實案件可不像戲劇包青天會"先演出犯罪事實"才進入審判
觀眾看包青天都知道犯人是誰、怎麼犯案
劇中包青天也都"和觀眾一樣"明察秋毫不會誤判(誤判機率就算有也很低啦)
但是現實法官眼前就只有相關證據(可不像包青天用枕頭睡覺還可以上天下海、穿梭陰陽XD)
一切只能照遊戲規則走~

今天的問題就在於很多人都把現實事件當成包青天看
看了媒體報導就腦內補完犯罪事實
以為真相就是媒體所言
判決"不符己意"就是誤判
根本大錯特錯!

一個案件除非有直接證據(EX.整個犯罪過程被錄影)、目擊證人或是未來發明時光機
否則當事人以外的法官或任何人都只能從現存證據去推斷過去事實
至於推斷出的事實到底是不是事實?只有天知道~
但至少"現存證據->推論過去事實"的中間過程
制度上是有一套遊戲規則去規範

這個案件客觀上女童到底有沒有被性侵?
"除了當事人以外 根本沒人知道!"
先認清此前提
後續討論才有實益~
判決書看不懂

大家說她有錯,她就是有錯

西瓜靠大邊

我永遠沒有錯
轉貼一下 自由時報 對事實審 與法律審的 差別報導

三審法律審 不進行事實調查

最高法院合議庭的職掌,只負責審理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沒有違誤,不對案件的事實進行認定,三審即「法律審」、「書面審」,原則上不開庭,每個案件由五名法官共同評議後作出判決。

一審由一名法官獨任或三名法官合議,二審則由三名法官合議審理案件,一、二審法院,除性侵、少年等案件外,均公開法庭審理,經由證據調查及證人交互詰問、被告答辯等流程,發現案件的事實後宣判;最高法院則不公開審理,原則上不開庭,判決公布前,外界無從得知案件由何人承審。

一、二審法院為「事實審」,以貪污案來說,一、二審法院即認定被告有或沒有貪污的事實、貪污了多少錢,再判被告有罪或無罪,若案件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僅就一、二審的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錯誤進行認定,不會針對被告有無貪污的事實進行調查。

台灣司法採「三級三審」制,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三審最高法院,除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及背信等特定罪責二審確定,其餘案件均可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記者劉志原)





68財帛 wrote:
判決書看不懂

大家說她有錯,她就是有錯
...(恕刪)


所以一堆財團 政黨 都想擁有媒體

因為媒體可以操縱民意、民氣 可以玩弄是非對錯

可以用民意 來讓政治人物屈服

操作的好 他不需要經由選舉就可以作地下總統 還不需要負政治責任





ascadia wrote:
邵燕玲這次的判決,
已經杜絕了她將來升官的機會,
只要是見報的升遷都會被剿,)


這種法官早該被趕出司法界.
怎麼還可以還想升官...........司法改革根本是玩假的.
從字面上看,樓主的觀點正確,沒有錯。

從書面與條文上看,法官的解釋方式可以說的通。

但,這就是媒體與輿論認為邵法官充其量『只是』法匠的關係。

法律條文的確在這方面可以這樣判定,但若是每件事以條文判決就可以,那麼,要法官做啥?

有google 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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