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gerwer wrote:麻煩你汙辱我一千次一...(恕刪) 如果我有這能力,我還會在這嘴炮嗎angela000217 wrote:您確定要這樣子,清明...(恕刪) 槓..........................................好歹也帶個三牲、高梁吧
stray1027 wrote:人生在世短短數十載,賺錢,玩樂,休息,一天24小時都快不夠用了!沒必要為了網路上的幾句話,勞心勞神的去警察局報案吧?!要是每個人都這樣,我看全省的警局都要設一個小惡魔網友報案專屬櫃檯了?!大家打打屁,笑笑就好了!生活中已經一堆是要處理了!幹嘛那麼認真,你都知道你來到閒聊區了! 來01不過是 LDS 從來也沒認真過,認真就輸了。嚴肅剛直的人不適合上 01
皮很丘 wrote:我記得目前台灣的法律並沒有授權法官或警察可強制論壇必需提供網友IP的條文!只要不提供,警方或檢察官無法獲得被告姓名就無法成案! 我記得要,否則大樓的閉路電視不也可以拒絕交出,一但控告法院就會行文給網站負責人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