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y0504 wrote:樓上這位大大~您似乎...(恕刪) 我國刑法有關恐嚇的規定,分別在第三百零五條之〔單純恐嚇罪〕,與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得利罪〕、第一百五十一條之〔恐嚇公眾罪〕;所謂〔恐嚇〕,是指〔以直接之言語或文字,或間接之放炸彈、擺棺材、放動物屍骨等方式,藉以傳達將加害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通知於被害人之行為,足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感者〕。恐嚇罪的構成,不以客觀發生具體危害為要件,只要〔受害者因為惡害通知,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為已足〕。 出處【台灣法律網】
peterkitty wrote:詛咒能告人嗎?私訊能...(恕刪) 案例http://video.dep.ntpc.gov.tw/~joomla/index.php/temp/18/515--10004-2http://forum.gamer.com.tw/C.php?bsn=08441&snA=48554&tnu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