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kazkaz wrote:
我也不知道限速牌在幾...(恕刪)
補:剛剛找到內政部的網頁了
內政部國道警察局
一、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暨第11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故行車速度逾越法定速限未達十公里者,以勸導為原則免於舉發。
我剛剛找了一下關鍵字,雖然發現有警政署出來說話的新聞有點久,
是2001年的新聞。(十年前!

但是在一些法律討論區裡頭也有這種說法:
:國道測速器灌水
喔嗨 wrote:
寬限值是行政命令,
不在法條內沒錯。
有板友提到那是為了測速器的誤差,
這是其一的考量,
還有一點是因為人性的考量,
要您時時注意時速表,
搞不好更容易出意外...
實務上,
應該沒有警察單位在取締時會沒有寬限值,
如果有的話,
就算您罰單要繳,
開單的也躲不掉行政處分。
警署:超速寬限值 全台一律訂為10公里
奇摩新聞記者劉開元/台北報導
台北市日前宣布未來取締超速違規,將採三級新制,而引發可能造成全台各縣市不同調的疑慮,為解決爭端,警政署今天中午決定,將統一全台警方取締超速的寬限值,一律放寬為10公里,至於台北市想單獨實施的記點制,警政署認為並不可行。
台北市交通局長陳武正,上午偕同交通大隊長黃嘉祿,到警政署拜訪署長王進旺,尋求警政署對台北市將對取締超速採三級制的支持,雙方會談氣氛雖然相當和諧,但對台北市將採行的新制,仍歧見。
警政署表示,交通處罰條例第63條對於取締速限的規定,是「處罰並記點」,而台北市想對超速10公里以下只勸導並記點半點,「沒有處罰,何來從罰」,所以認為不可行。
但警政署與交通局仍獲得一項共識,就是將速限的「寬限值」統一訂為10公里,也就是速限50公里的路段,警方要到61公里才會處罰,而這寬限值是指容許測速照相儀器的誤差可以在10公里以內,而世界上多個國家也都有寬限值的規定。
警政署長王進旺表示,將寬限值由目前5公里統一訂為10公里,與台北市所擬實施的超速10公里以下可以勸導並記點的精神相同。
由於獲得該項共識,警政署上午緊急發文各縣市警察局,先依速限寬限值10公里的方式取締超速,另一方面,則將發文給交通部,尋求是否可以修法,在處罰條例中加入該條文註記,否則警方可能只好以「內規」實施。
不過,交通局長陳武正及交通大隊長黃嘉祿仍表示,台北市的新制,仍將繼續規劃,並將在近日內提出詳細實施計劃,以解決民眾對新制「窒礙難行」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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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新聞,這樣子我會被刪文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