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政府強制執行,拆屋還地剛好而已,義美法務部門不會連個土地法等相關法規都沒學過吧...如果是合法請把公文拿出來,而且上級所有權本來就是政府的權力,政府因公眾利益等因素需要必須動用徵收或照價收買等措施也是法令有規定的,前面某些人一直在那為反對而反對真難看
WEISS571 wrote:事件懶人包在這裡多研...(恕刪) 邱峰旭說,義美早在幾年前已經領走新台幣5800多萬元的土地徵收價款,同時也多次簽下切結書,表示將自行拆除,但卻遲遲沒有動作,直到幾天前聽到縣府執行通知,才著手自行拆除,顯見「拆除只是幾天即可動手的事情」。義美公司協理蔡永富表示,縣府的舉措令義美很受傷,雖然義美領取土地徵收價款,但並未涉及地上物補償,而且遭拆除的老舊建物下方,涉及網路、生產等重要管線;強行拆除嚴重影響公司的全球運作,損失近億元,國內多家訂購義美食品的廠商,也受到供貨上的影響。邱峰旭說,義美因拒領1529萬7千元的地上物補償金,超過10年的法定期限,已沒入國庫。不過邱峰旭在答覆記者詢問時承認,是先有義美建築物使用執照、後有南崁溪「截彎取直」計畫,但以公共利益著想,及為了下游民眾的安全,只好按經濟部水利署通過的計畫執行。土地徵收補償費及地上物補償金已發放完竣,就表示完成徵收,所有權同時移轉,即便拒絕受領而存入專戶保管亦同,加上多次簽下切結書,這等於事前已經完成協商,光這2點就要在法令上站得住腳?前面就說過無權占有,我不信所有權移轉時還會領補償費,死拖還要賴活著(如果自行遷移還有一筆遷移費及營業損失費用),強制拆除剛好而已,現在還搞得沸沸揚揚.真是夠了良心企業這是一種表率,但把它無限上綱就...(笑
WEISS571 wrote:事件懶人包在這裡多研...(恕刪) 你好像沒看清楚?我自己有從頭到尾仔細看了一下, 有個問題覺得很奇怪沒想到下面就有人點出了這個"事件懶人包"的問題點兩岸堤防用地“各為”20公尺,那應該總長為90+20*2=130公尺根本不是 110 公尺這些證據反而打到了義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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